蔬菜收购者和种植者因蔬菜配送时间需要解决纠纷,收购者花了几天时间通过微信聊天集团和朋友圈等发送侵犯种植者名誉权的照片和文章,并要求转发给其他人。

种植户不堪其扰,向警方报案。收购商不仅没有停止,仍然在微信群里发送。无奈之下,种植户将收购商告上法庭。近日,昆明市嵩明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15天内删除,并连续3天在微信朋友圈向种植户赔礼道歉。

意见不合

被告在微信里散布不实信息

家住昆明市嵩明县的林某,是长期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将种植出来的蔬菜出售给菜贩。陈某,是专门从事蔬菜收购与供销。去年,陈某到林某的地里查看蔬菜种植情况后,决定向林某订购蔬菜,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林某支付1万元作为定金,双方约定好砍菜日期。

后来,因种种原因,陈某想要提前砍菜,便向林某提出要求。

林某认为,蔬菜还在生长中,提前砍菜,对他有一定的损失,就不同意,要求陈某按照之前的约定履行合同。

一气之下,陈某用手机拍摄了林某,并将林某的肖像和真实姓名以图片载文字的形式,备注“远离跳墙货、远离跳墙菜”等文字,用其微信账号在多个蔬菜买卖交流群中散布,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持续数日发布,请求他人帮忙转发。同时,陈某还用污秽词语在群聊中公开侮辱林某。

看到陈某这样诋毁自己,林某非常无奈,便向警方报案。

“没想到在派出所民警警告的情况下,陈某没有收手,继续在微信群里转发,还越来越猖狂……”林某说,在多个微信群转发后,导致他的一些潜在客户流失,并且名声受到一定损害,对他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于是,林某将陈某告到嵩明县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连续3天在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

陈某辩解:因林某违约在先,他提前向林某订购的蔬菜,却被林某出售给他人,他才发布了相应信息,他不知道这样的转发行为侵犯了林某的名誉权。

嵩明县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原告林某因买卖蔬菜发生纠纷后,本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双方的矛盾,但陈某却通过微信聊天群及朋友圈,发送林某的图像,并配有林某的真实姓名、具体地址及侮辱性文字说明信息,信息指向对象明确,信息内容足以对林某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因陈某多次在人数较多的聊天群发送信息,存在故意向社会公众恶意传播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林某的名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删除手机内原告林某的图像及所涉信息内容;陈某连续三天、每天三次在曾散布过林某肖像和辱骂文字的微信群内及其朋友圈发布信息,向林某赔礼道歉。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责编 袁熙

校对 猫恩泊

审核 何晓宇

终审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