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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辱骂他人〉朋友圈辱骂他人法律后果…

时间:2022-12-15 10:29: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平时生活中经历了高兴或不愉快的事情,第一次共享朋友圈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习惯。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作为社交平台,朋友圈一样受到法律制约,出现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责任。

近日,杭州临安法院调解了一起在朋友圈发文辱骂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2年3月,王小姐花了3899元在一家婚纱影楼拍摄了婚纱照。

因为对婚纱照的拍摄效果和精修片不满意,加上微信里跟影楼老板的沟通又不畅,王小姐一气之下在微信里骂了老板一顿,还在朋友圈里发布了辱骂影楼的话,让众亲友见证她的气愤。

影楼认为王小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王小姐删文道歉未果后,影楼诉至法院,要求王小姐立即停止侵权,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支出等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情绪都挺激动。王小姐表示,影楼的婚纱照把她“拍胖”了,自己照片上看起来像有150斤。关键她认为影楼收到全款后服务态度起了变化,在自己表示对照片不满意后老板一直未现身处理,对她提出的退款要求也置之不理。她电话投诉后,影楼老板却在调解时缺席。而且她认为婚纱照的纠纷影响了自己的婚期,现在影楼起诉她属于倒打一耙。

影楼则表示,自己整个拍摄过程服务到位,当时已经为王小姐提供了“一对一”的服务,这个服务本来是在万元级别的摄影套餐里才享有的。王小姐提出对照片不满意后,影楼也表示愿意为她重拍两组,但王小姐提出除非更换摄影师,否则拒绝重拍坚持要退款。有关部门调解时,恰好遇到老板“黄码”了无法前往,王小姐坚持不听解释并在朋友圈发布不实的辱骂言论,还拒绝删除。王小姐的行为显然给影楼和老板本人的社会观感带来了负面影响。

法庭查明王小姐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并对“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在“朋友圈”这样的网络平台,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经过沟通,王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

影楼老板见王小姐态度改变,愿意接受其道歉,同意尽快交付婚纱照全部成品并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微信是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个社交软件,朋友圈是微信常见的交流方式,具有一定公开性,所以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案件中,王小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影楼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影楼及老板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影楼及老板的名誉。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空间不是私密日记本,我们可以在网络上记录生活、分享快乐、吐槽遭遇,但在遇到纠纷矛盾时,如果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随心所欲肆意谩骂攻击他人,却可能引发侵权之诉。无论如何,冷静理智,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转自:临安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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