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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辱骂他人“朋友圈辱骂他人案例?

时间:2022-12-01 21:30: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微信朋友圈是个人地带

可以分享生活的一小部分

晒出幸福、食物和美丽的景色

……。

但是

江西赣州的一名女性与闺蜜发生了贷款纠纷。

朋友圈使用侮辱性词汇发泄感情

结果被闺蜜起诉了

最近

间州经开区法院

公开一起审理

这是由于微信朋友圈辱骂造成的

名誉权纠纷事件

回顾事件的原委

苏州和小船本来是十多年来的好闺蜜,双方有贷款关系。

后因小周未按时归还借款,小舟就用自己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了两条信息,讲述了小周借钱不还的事,并使用了侮辱性词汇。小周认为小舟所发朋友圈严重侵犯了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有人可能会认为

不就是在朋友圈“发泄情绪”

至于要告到法院吗?

然而

法院表示

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公开方式辱骂他人,行为不当,应予批评制止,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对已发布内容立即删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官有话说

大家在维护自身权益时

应使用合法的手段

微信朋友圈虽然受众范围较窄

具有一定私密性

但本身是一种公共网络平台

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自由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我们应当谨言慎行

不侮辱、诽谤他人

不造谣、传谣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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