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辱骂他人〕朋友圈辱骂他人不带名字?
两人因蔬菜配送时间发生了争论
不得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矛盾
但是被告是微信聊天小组和朋友圈
发送侵犯原告名誉权的照片和文章
连续发布几天。
请转达给别人。
最终被判侵权
回顾事件的原委
林某是长期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陈某从事蔬菜收购及供应销售。
某天,陈某到林某处查看蔬菜种植情况后,决定向林某订购蔬菜,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林某转账10000元作为定金,双方约定好砍菜日期。之后,因种种原因,陈某想要提前砍菜。林某不同意,要求按原约定履行合同。
这本是双方之间的买卖纠纷,但陈某一气之下,用手机拍摄了林某,并将林某的肖像和真实姓名以图片载文字的形式,备注“远离跳墙货、远离跳墙菜”等文字,用其微信账号在多个蔬菜买卖交流群中散布,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持续数日发布,请求他人帮忙转发。同时,陈某还用污秽词语在群聊中公开侮辱林某。
林某不堪其扰,选择报警。
“没想到在派出所民警警告的情况下,陈某仍旧继续其侵权行为且变本加厉”,林某说,“导致我在潜在客户和交易圈内的名声受到一定损害,对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随后林某将陈某诉至嵩明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
因原告违约在先,将我订购的蔬菜出售给他人,我才发布了相应信息,不清楚侵犯名誉权的相关情形。
法官释法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因买卖蔬菜发生纠纷后,本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双方的矛盾,但被告却通过微信聊天群及朋友圈发送原告的图像并配有原告的真实姓名、具体地址及侮辱性文字说明信息,信息指向对象明确,信息内容足以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因被告多次在人数较多的聊天群发送信息,存在故意向社会公众恶意传播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删除手机内原告林某的图像及所涉信息内容。
二、由被告陈某连续三天、每天三次在曾散布过林某肖像和辱骂文字的微信群内及其朋友圈发布信息,向林某赔礼道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表达情绪要有度
切勿因一时气愤
侵害他人权益
自己也得不偿失
综合:杨林法庭、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微公号
来源: 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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