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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被骗辞职报告—工伤十级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26 18:47: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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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了辞职报告后,在通知期内受伤算不算工伤呢?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保准君相信各位企业主朋友对此肯定深有体会。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总有人会选择离开,也总有人会选择加入。

而无论是离职还是入职,都会有一个特殊期限要求。拿离职来说,试用期员工离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那么,在离职“通知期”内受伤算工伤吗?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讲了试用期员工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不了解的朋友请戳文章:案例说险丨同是天下“打工人”,试用期意外受伤,也算工伤吗?。

今天,保准君要跟各位企业主聊的是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后,通知期内受伤算不算工伤。

千万不要小看这个“通知期”,因为真的有企业因为员工离职通知期受伤赔偿了一大笔钱,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现在,就让我们带着疑问,一起来看一个真实的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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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A公司新招了一名司机师傅B,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

同年11月4日,司机师傅B向用人公司A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在收到辞职申请后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通知让司机师傅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

11月6日上午,司机师傅B在公司微信工作群收到了业务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第二天正常送货。结果,在第二天的工作中,司机师傅B在操控叉车搬运货物时,因为叉车打滑意外受伤并送医治疗。

经过医院CT诊断显示,司机师傅B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并伴有内踝软组织肿胀,左侧跟骨斜形骨折、断端稍错位。

11月8日,司机师傅B的家属将其接回家中休养。

之后,因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司机师傅B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自10月15日至今的劳动关系。

2020年1月22日,仲裁做出判定,确认司机师傅与用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公司以司机师傅提交了辞职申请为由,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中的2个争议点:

没有劳动合同,是否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提交了辞职报告,劳动关系就立即终结了吗?

当然不是。

在收到了用人企业A的诉讼申请后,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判定公司A和司机师傅B之间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有二:

1. 虽然用人公司A和司机师傅B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且在此期间司机师傅B正常接受公司安排的任务,公司也如期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 尽管司机师傅B于11月4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并发出正式的解除通知,也无法提供已明确告知司机师傅同意其辞职的证明文字或文件,且之后还给司机师傅安排了工作,因此认定司机师傅B和公司A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

一审驳回了公司的诉求,用人公司不服继续上诉。后经二审审判,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支持,再次驳回用人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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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员工提出了离职申请后,在通知期内受伤依旧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且认定工伤后企业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离职通知期,不管是提前3天还是提前30天通知,只要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离职且办理具体离职手续,就依旧会面临工伤赔偿的风险。

看到这里,你是否想对答案了呢?

当然,各位企业主朋友也不用为此担惊受怕,用工风险本就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除了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外,还可以通过配置雇主责任保险来转嫁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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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保准君再来考考大家,下班路上顺道儿买菜或接孩子回家,遭遇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呢?欢迎文末留言告诉保准君,我们下期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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