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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职工辞职报告——工伤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07 18:17:5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工伤是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而工伤保险则是员工受伤后享受治疗和维持生活的保障。目前,企业都很重视企业员工工伤问题,大部分企业都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员工在离职退休后工伤赔偿应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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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8日,四川某劳务公司招用王某在项目工地上撤除地梁钢管架过程中,被掉落的木块砸伤眼部,后被送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六级,此前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



王某在工伤治疗期间离职退休,并于2014年7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四川某劳务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不予支付王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劳务公司的部分诉求系对《工伤保险条例》机械运用,对此不予采纳,判决四川某劳务公司支付王某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赔偿。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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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该两项费用是对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按照其伤残等级程度所确定的相应待遇。某劳务公司诉称认为,该两项费用的领取前提仅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理解系对法条的机械适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条款的立法目的与立法意义。

第一,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立法意义分析,该项费用是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降低而影响其就业的一种补偿。在该项权益确定时,王某某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客观上无再就业之必要,如再行计算该项费用,将与立法目的相悖。

第二,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样从立法意义分析,该项费用是对工伤职工可能发生工伤复发的一种治疗补偿,王某某虽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这与发生工伤复发产生治疗并非同一概念,也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支付该项费用的理由。

法律提示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不再计算,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为是对职工工伤复发的一种保障仍然需要继续支付。

(作者 |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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