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肖玲玲
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孟大伟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线问政”栏目,主要就“工伤保险业务”主题与网友互动答疑,热点问答如下——
工伤后离职的医疗待遇问题
问:单位员工工伤了,还没认定成功,他要离职,后续万一认定成功了,待遇怎么办?
答:参保职工发生工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离职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其中离职前发生的医疗待遇予以报销,离职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
未达工伤级别医疗费用也可报销
问:左手中指受过伤,住院治疗后,已认定工伤,但达不到伤残评。现在半年多了手指老是有痛感,请问这样再治疗还是工伤治疗吗?
答: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期间,无论是否达到工伤级别,其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规定报销。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的工伤问题
问:上班路上走路崴脚了,能不能做工伤认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上班途中步行扭伤脚的情形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不能认定工伤。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问: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了工伤,肇事方陪了医疗误工和营养等费用,请问单位还要支付什么费用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中“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如果不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给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针对其他网友相关问题,孟大伟答复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聘或本人提出辞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均可办理,医疗补助金打到《三方协议》中双方共同认可的账户中。
派遣单位员工的工伤问题
问:派遣公司把员工派到a单位工作,结果发生工伤,认定结果是工伤,请问全套工伤待遇由哪个单位支付?两个单位有争议怎么办?
答:孟大伟表示,如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外单位工作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就赔偿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应影响派遣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
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问:我工伤认定成功截断一节手指,就打算伤好了去做伤残鉴定,问一下去哪里办都要怎么办理带什么资料,工伤赔偿多少?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您可以携带原始病历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后,按照工伤级别享受工伤待遇。
针对相关问题,孟大伟答复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申报的,从事故发生至工伤申请之前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是工伤事故的第一责任人,理应承担全部工伤责任。如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则由工伤基金在法定范围内分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在30日内申报由工伤基金分担责任,超出30日申报自行承担此期间费用是法定分担责任界限规定。
工伤“后遗症”的问题
问:职工2年前工作的时候摔伤,做了工伤认定,她现在说腰椎间盘突出发生是和2年前的摔伤有关系,要再次做个鉴定?流程是什么?如果再次认定是工伤,我们单位要再给她一次停工期吗?这期间待遇怎么支付?
答:如职工主张疾病是由工伤导致,按规定可向鉴定机构申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您可以携带原始病历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
工伤后影响劳动能力怎么办
问:去年发生工伤打了钢板,最近要去钢板应该怎么报销。另外我这个情况以后也不能走太多路干累活,万一单位解除我怎么办?
答:若您仍在工伤认定单位正常参保缴费,在工伤定点医院住院取钢板结算时即可联网报销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满后,请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经鉴定有伤残等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您也可以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解除劳动关系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工伤职工取暖费发放问题
问:我是工伤四级退出工作岗位了,我想问问我们这些人的取暖费什么时间能发?
答:青岛市2004年1月1日前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其取暖费每年的十月份发放、于十月二十五日后到账,请您注意查收。
温馨提示
了解更多工伤信息,市民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工伤预防在青岛》了解办理程序及待遇标准,也可拨打电话:0532-8577557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