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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损耗申报不实】以案释法|网购物品有破损 这些操作你应该了解

时间:2023-05-09 09:24: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着电商平台兴起

物流网络完善

网上物品种类繁多

又方便快捷

越来越多的人

喜欢在网上购物

但是

当收到的货物有损怎么办?

应当如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下面就通过这则案例

给小伙伴们说道说道

案情介绍

位于北京的陈女士爱好养植物。某日,陈女士通过微信平台,向家住黑龙江的赵女士处购买植物三棵,交易价格为2400元。陈女士委托卖家赵女士将货物交寄快递公司,航空运输到京。出于对植物特殊习性的照料,赵女士在将植物交付快递公司前,便仔细的用棉绒布将其包裹好,小心放置到保温的泡沫箱中。由于这三棵植物较为贵重,邮寄时,赵女士为其做了保价,保价金额为3000元,支付方式为到付。此后,这三棵植物由快递公司承运,配送到陈女士的地址。

但是,当陈女士向快递员支付了邮费,满心欢喜地打开箱子时,却发现自己心心念念的植物已有部分损坏,叶子根茎均有伤痕。陈女士认为此严重损伤系快递公司运输不当所致,故与快递公司交涉,当即表示货物有破损,拒绝签收货物。

陈女士认为,快递公司承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种类要求,对货物的包装严格验收,且其承担了运费和保价费用,快递公司理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后陈女士与快递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000元。但快递公司以寄件人不是陈女士,故陈女士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无权主张权利,且快递公司在运输中不存在过错为由,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点。

假如你是这位陈女士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小编帮你问问法官吧~

法官,作为买家,我们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破损,该找谁呢?

一般来说,当我们收到快递,发现货物有破损时,会第一时间向卖家主张索赔。卖家在核实情况后,会向买家赔偿。若由于运输导致货物损坏的,卖家可向快递公司追偿。但实践中,有些货物在交易时会显示“不退不换”,且卖家在寄件时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由于货物自身特性需要的特殊注意保护等义务,完全由于快递公司运输不当导致的损坏。在这种情况下,可直接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法官,那作为卖家,该采用什么方式去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由于货物自身特性需要的特殊注意保护等义务”呢?

针对极少数由于自身性质需要履行特殊注意义务的物品,在与买家交易时,应与买家及时沟通,说明即将采取的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保护措施;在买家知情且认可的前提下,卖家在对物品进行相关保护措施的行为时,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来证明自己实施了保护行为。

法官,那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降低货物损失的风险呢?

运送货物为大额物品的,可就货物价格为参照,对货物进行保价。寄件时,应尽可能详细地在快递单上写明货物种类、数量等货物信息,以便证明包裹内容。货物损坏或包裹丢失后,应尽快与快递公司进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持快递单底联、购买记录、购物发票等证据到法院起诉。

法官,给我讲讲运输合同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吧。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快递单背后的《使用须知》或《运单契约条款》等,往往列明了运输合同的重要条款,其内容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

法官,快递公司说陈女士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对吗?

在运输合同中,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同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就会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此案中,快递公司将涉案植物送至目的地,陈女士请求交付时,取得赵女士因运输合同产生的权利,故快递公司称陈女士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是不对的。

当下

网络购物已十分普遍性

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

在寄收货物时

有些事我们应该注意!

法官提示

当我们是寄件人时

寄件时,应如实在快递单上写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寄件后,保留好底单,以备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作为赔偿主张的依据。

另外,向他人邮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好物品购买发票,以便快递丢失或有损耗时,证明物品价格。

当我们是收件人时

收件时,尤其货物为鲜活物品或精密仪器时,在签收货物前应先行验货,货物无损时方可签收。

验货时,倘若货物有损坏,应采取拍照等手段进行取证,并及时与寄件人、快递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诉诸法律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稿:民四庭 郑娟、李超越

编辑:司法宣传科 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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