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生产和消费国,轮胎作为汽车的主要部件之一,轮胎行业也随之发展壮大,2017年中国轮胎市场的规模达到产量6.53亿条,工业产值约人民币2600亿元,轮胎及其原材料进出口的规模约220亿美元。
轮胎企业的生产经营,由于受主要原材料天然橡胶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橡胶助剂、炭黑、骨架材料等原材料价格和供应也经常随之波动,轮胎企业经常发生阶段性经营风险。2017年1-10月,中国轮胎企业销售收入增长14.86%,但利润总额反而下降54.06%,出现了历史上首次“增收不增利”的怪象。
除了经营性风险外,轮胎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合规法律风险也值得关注。由于天然橡胶等轮胎原材料和辅料以进口为主,国内生产的轮胎成品部分出口境外,所以,轮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离不开海关监管,海关对轮胎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归类、价格申报和加工贸易后续监管比较严密。
轮胎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合规主要法律风险,除了原材料进口申报的归类、价格等问题之外,最集中的风险就是加工贸易领域的高报单耗、保税料件短少、擅自串换保税料件、擅自处置边角料和残次品、擅自转让保税料件及成品、先销后税和外发加工等。笔者从律师的视角,结合相关案例,对轮胎企业的贸易合规风险予以简要分析,为防范该行业的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一、 高报单耗
加工贸易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产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加工贸易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轮胎加工贸易一直是海关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由于轮胎规格种类繁多、生产工艺复杂,不同型号轮胎宽度、胎高宽、轮胎总重量有着较大的区别,即使同一型号轮胎,在不同生产厂家间,甚至同一厂家不同批次间,因花纹设计、针对使用区域、耐磨程度、使用寿命不同,轮胎的重量、使用原材料比例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实际单损耗不易掌握。
轮胎制品的单损耗,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16年第43号公告的形式,对《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聚酯帘子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予以修订和调整。轮胎企业向海关备案或者申报的单耗标准应当以上述规定为基准进行备案或者申报。
轮胎生产的主要工艺流程包括密炼、压延、裁断、胎圈、轮胎成型、硫化、检验、测试成品入库。轮胎的生产技术性较强,天然橡胶的损耗伴随在轮胎生产的整个过程之中,轮胎加工贸易企业容易高报加工产品的净耗和进口料件加工的损耗。高报单耗,使得保税加工成品的理论耗用量增大,从企业的账面来看,保税物料已经耗用于成品出口,而实际上,高报单耗结余的料件仍在境内,并已脱离海关监管,企业既可能直接将结余保税料件(天然橡胶、聚酯帘子布)直接转让,也可能将高报单耗结余的保税料件加工成成品轮胎后在国内销售牟利,构成违规违法。
案例1:加工贸易单耗申报不实违规案
简要案情
某轮胎公司向海关申请了两本加工贸易手册C40077150015、C40076150071,手册项下进口料件为丁基橡胶BK-1675(商品编码为4002319000),出口产品均为自行车内胎(商品编码为40132000),申报净耗均为0.4631,工艺损耗率均为15%。经海关核定,该自行车内胎工艺损耗率实际应为0.49%,与企业申报的工艺损耗率严重不符。涉嫌多报出口保税料件216890千克,价值人民币约201万元,影响税款征收48.6万元。
案件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二、擅自串换
保税进口的料件应该专料专用,不能和非保税料件串换使用。如因加工生产急需,经海关核准以后,可以进行串换,但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且需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海关稽查、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串换保税料件的违规情形,可依法移交缉私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补缴所漏税款。
案例2:擅自串换保税料件违规案
简要案情
当事人为某轮胎加工厂,从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天然橡胶烟胶片和技术分类天然橡胶等,出口手推车轮胎等产品。海关稽查发现,2014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当事人涉嫌擅自串换保税料件,将进料加工的307000.74千克技术分类天然橡胶,与380200.63千克天然橡胶烟胶片进行串换,涉案技术分类天然橡胶价值约人民币390.2万元,漏缴税款约100.3万元。
案件处理
海关稽查将本案移交缉私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向海关缴纳保证金50万元,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责令补缴税款人民币100.3万元。
三、擅自处置边角料和残次品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或者残次品,例如轮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胶或者次品等,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边角料或者残次品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轮胎企业容易出现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的边角料销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情形,或者出现虽然主动向海关申报内销边角料,但低报边角料内销价格的情形。
案例3:擅自销售边角料违规案
简要案情
2017年9月12日,某海关稽查处对当事人青岛某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销售加工贸易残次品情事。经查,当事人涉嫌共擅自销售加工贸易残次品240000千克,其中涉及保税料件技术分类天然橡胶143400千克、简单处理的丁苯橡胶22200千克、尼龙6帘子布37800千克、其他未分类天然橡胶29600千克。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约人民币349万元,漏缴税款约人民币87万元。
案件处理
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责令补缴税款人民币87万元。
四、保税料件短少
加工贸易轮胎企业的保税料件无正当理由短少是一种常见的加工贸易违规形式,海关稽查、核查发现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进出口不平衡,且无法认定存在擅自转让、擅自处置或者单耗申报不实等情形,无法查清进口和出口之间的差异部分保税料件真实去向的,海关依法一律将其推定为保税料件短少(或灭失),并交缉私调查处理。
案例4:保税料件天然橡胶短少违规案
简要案情
2016年4月16日,当事人某轮胎有限公司E46143000003号电子账册项下料件及成品理论库存约4319吨,但海关稽核结果为:当事人联网监管账册账面料件及成品无实际库存。在核查中还发现,当事人从E46019000001号电子账册项下进口一票技术分类天然橡胶100吨,也没有相应的成品出口或者库存。本案保税货物天然橡胶短少数量共计4419吨,涉案货物价值约为4100万元,影响税款征收约1400万元。
案件处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人民币1400万元。
五、擅自内销或者转让
天然橡胶的进口税率较高,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轮胎加工贸易企业擅自内销、转让保税货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在没有完税的情况下将成品轮胎擅自在国内销售,有的企业甚至直接销售保税进口的天然橡胶等原料,有的企业因某种客观原因擅自转让保税货物,漏缴税款。上述重者可能构成走私犯罪,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予以立案侦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法院判处刑罚,涉案企业可能被判处罚金;数额较少的走私行为,海关可能直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轻者可能构成违规行为,对企业科处涉案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企业补缴所漏税款。
六、案件处罚与非案补税
哪些稽查案件应当移交缉私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哪些稽查案件由海关直接做出补税处理即可,不需要移交缉私做出行政处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待今后专门阐述。加工贸易轮胎企业的稽查案件,是否移交缉私,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
主观过错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稽查,如果稽查发现企业存在上述高报单耗、擅自串换、料件短少、擅自转让等情事,并且企业存在主观过错的,海关将案件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如果稽查发现企业虽然单耗备案过高、保税料件相互串换、料件短少或者转让,但存在客观原因或者理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则依法不构成违规,可以不移交缉私立案处理,由稽查部门责令企业予以补税即可结案。
低报价格
稽查发现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进境申报时存在低报价格情形,内销时以原料进境价格为基础申报进口,导致漏缴税款的,由于保税料件进境申报时无论价格高低均不涉及税款征收,不构成涉税申报不实违规,保税料件内销进口申报价格虽与实际价格不符,也不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保税料件内销申报的价格虽然偏低,但由于海关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或者买卖双方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进口申报的价格虽然较低,也难以认定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所以,此类案件的价格申报问题,充其量算是进境申报时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申报不实案件,不需要移交缉私立案处理,由稽查直接予以补税结案即可。
税号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在海关备案之时,将合同项下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也同时予以备案。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海关对备案内容将予以实质性审核,同时,对备案的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也予以实质性审核。
如果稽查发现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货物的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并影响了进口货物税款征收,由于该货物的税则号列在备案时已经海关实质性审核,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虽然企业申报错误,但也不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不需要移交缉私处理,由海关直接责令补税并且纠正企业申报的税号即可。
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林倩 刘科科
编辑、发布:代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