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与电子商务平台一起出现
物流网络完善
在线项目多种多样
方便快捷
越来越多的人
喜欢网上购物
但是
收到的货物受损怎么办?
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下面通过这个事例
对同事们说
事件介绍
位于北京的陈女士喜欢养植物。有一天,陈女士通过微信平台从住在黑龙江的赵女士那里购买了3株植物,交易价格为2400韩元。陈女士委托卖方赵女士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空运到北京。赵女士为了照顾植物的特殊习性,在将植物送到快递公司之前,用棉毛包好,小心地放在保温的泡沫箱里。这三棵植物比较珍贵,邮寄的时候赵女士为它做了保证,保险金额为3000韩元,支付方式为支付。此后,这三棵植物被快递公司运到陈女士的地址。
但是,当陈女士向快递员支付邮资,高兴地打开箱子时,发现自己想念的植物部分受损,叶根茎上有伤口。陈女士表示,她认为这一严重损坏是快递公司运输不当造成的,因此她与快递公司交涉,立即因货物受损而拒绝接受货物。
陈女士认为,快递公司在运输货物时,根据货物种类的要求,对货物的包装进行严格验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快递公司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胡女士与快递公司多次沟通和协商失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000韩元。但是快递公司以发送人不是陈女士为由,陈女士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无权主张权利,快递公司在运输中没有错误为由,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要求。
双方对此产生了争议。
如果你是李陈女士。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请小编帮我问法官~
作为法官、买家,我们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坏了,该找谁?
一般来说,当我们收到快递,发现货物损坏时,第一次会向卖方索赔。卖方确认情况后将赔偿买方。如果货物因运输而受损,卖方可以向快递公司收回。但实际上,部分货物在交易时显示“不退款”,卖方在发送邮件时可以证明确实履行了商品本身特性所需的特殊注意保护等义务。这是由于快递公司运输不当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快递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法官,那么,作为卖方,应该用什么方法来证明“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确实履行了必要的特别注意保护等义务?”?
因为自己的性格,对极少数需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物品,与买家进行交易
时,应与买家及时沟通,说明即将采取的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保护措施;在买家知情且认可的前提下,卖家在对物品进行相关保护措施的行为时,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来证明自己实施了保护行为。法官,那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降低货物损失的风险呢?
运送货物为大额物品的,可就货物价格为参照,对货物进行保价。寄件时,应尽可能详细地在快递单上写明货物种类、数量等货物信息,以便证明包裹内容。货物损坏或包裹丢失后,应尽快与快递公司进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持快递单底联、购买记录、购物发票等证据到法院起诉。
法官,给我讲讲运输合同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吧。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快递单背后的《使用须知》或《运单契约条款》等,往往列明了运输合同的重要条款,其内容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
法官,快递公司说陈女士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对吗?
在运输合同中,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同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就会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此案中,快递公司将涉案植物送至目的地,陈女士请求交付时,取得赵女士因运输合同产生的权利,故快递公司称陈女士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是不对的。
当下
网络购物已十分普遍性
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
在寄收货物时
有些事我们应该注意!
法官提示
当我们是寄件人时
寄件时,应如实在快递单上写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寄件后,保留好底单,以备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作为赔偿主张的依据。
另外,向他人邮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好物品购买发票,以便快递丢失或有损耗时,证明物品价格。
当我们是收件人时
收件时,尤其货物为鲜活物品或精密仪器时,在签收货物前应先行验货,货物无损时方可签收。
验货时,倘若货物有损坏,应采取拍照等手段进行取证,并及时与寄件人、快递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诉诸法律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稿:民四庭 郑娟、李超越
编辑:司法宣传科 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