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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损耗申报不实】老林说法|加工贸易轮胎企业的贸易合规法风险防范制

时间:2023-02-28 19:48: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和消费国,轮胎是汽车的主要零部件之一,轮胎产业也随之壮大。2017年,中国轮胎市场规模达到产量6.53亿个,工业产值约2600亿韩元,轮胎和原材料进出口规模约220亿美元。

轮胎企业的生产经营受主要原材料天然橡胶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橡胶助剂、炭黑、骨架材料等原材料价格和供应也经常波动,轮胎企业经常出现阶段性经营风险。2017年1-10月,中国轮胎企业销售额增长了14.86%,利润总额反而减少了54.06%,出现了历史上首次“收入不增加”的奇怪现象。

除经营风险外,轮胎行业遵守进出口贸易规定的法律风险也值得关注。天然橡胶等轮胎原材料和配件以进口为主,部分出口国内生产的轮胎成品,因此轮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缺少海关监督,海关对轮胎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分类、价格申报、加工贸易的后续限制很严格。

轮胎企业遵守进出口贸易规定的主要法律风险除原材料进口申报的分类、价格等外,最集中的风险是加工贸易领域的高保短费、保税项目短缺、保税项目擅自交换、边角料和次品擅自处置、保税项目和制成品的擅自转移、先购后税、外协加工等。笔者从律师的角度,结合相关案例,简要分析轮胎企业遵守贸易规定的风险,为防范该行业的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一、报纸单位消费高

加工贸易单位消费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产品所消耗的进口保税项目的数量,加工贸易单位消费包括净消费和工序损失。轮胎加工贸易一直是海关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因为轮胎规格多种多样,生产工艺复杂,所以根据轮胎宽度、轮胎高度宽度、轮胎总重量有很大差异。因为即使是同型号轮胎,不同制造商之间,甚至同一个制造商之间,花纹设计、使用区域、耐磨性、使用寿命都不一样。

轮胎产品单一损耗,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以2016年第43号公告的形式修订和调整了《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聚酯帘子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轮胎企业向海关申报或申报的团费标准应以上述规定为准申报或申报。

轮胎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包括:轧机、轧制、裁判、轮胎环、轮胎成型、硫化、检验、测试成品入库。轮胎的生产技术性较强,天然橡胶的损失伴随着轮胎生产的全过程,轮胎加工贸易企业很容易提高加工产品的净消耗和进口产品加工的损失。增加了高保单飞、保税加工成品的理论消耗量。企业账面上的保税材料似乎已经在制成品出口上消耗掉了,但实际上,高保单飞余额的项目仍在国内,脱离了海关监管。企业可以直接转移余额保税项目(天然橡胶、聚酯窗帘布),也可以直接转移高宝单飞余额。

案例1:加工贸易单位消费申报虚假违规

简述事件的原委

一家轮胎公司向海关申请了两本加工贸易说明书C40077150015、C40076150071,说明书项目下的进口木材为丁基橡胶BK-1675(商品代码4002319000),出口产品均为自行车内胎(商品代码40132000),申报了净消耗量,经海关批准。涉嫌进一步申报出口保税项目216890公斤,以人民币约201万韩元征收影响收税的48.6万韩元。

办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海关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处罚人民币20万元。

二、未经授权的串扰

保税进口项目要特别专用材料,不能与非保税项目交替使用。由于迫切需要加工生产,经海关批准后可以串货,但保税项目和非保税项目之间的串货仅限于同一企业,必须遵循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相同数量、非盈利原则。加工保税进口项目不能互换。海关稽查、稽查发现企业存在交换保税项目的违规情况,可以依法交给反走私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补漏缴税款。

案例2:未经授权更换保税物品

简述事件的原委

当事人为某轮胎加工厂,从加工贸易手册进口天然橡胶烟膜和技术分类天然橡胶等,出口手雷塔耶等。海关调查发现,2014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当事人涉嫌擅自交换保税物项,将加工成饲料的307000.74公斤技术归类为天然橡胶,并与380200.63公斤天然橡胶烟膜进行了年度交换。相关技术分类天然橡胶价值约为390.2万韩元,漏税额约为100.3万韩元

办案

海关稽查将本案移交走私侦查的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向海关缴纳保证金50万韩元,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5万韩元,责令追加缴纳税金人民币100.3万韩元。

三、未经授权处置边角和缺陷产品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项目加工后产生的棱角或残差。

品,例如轮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胶或者次品等,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边角料或者残次品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轮胎企业容易出现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的边角料销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情形,或者出现虽然主动向海关申报内销边角料,但低报边角料内销价格的情形。

案例3:擅自销售边角料违规案

简要案情

2017年9月12日,某海关稽查处对当事人青岛某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销售加工贸易残次品情事。经查,当事人涉嫌共擅自销售加工贸易残次品240000千克,其中涉及保税料件技术分类天然橡胶143400千克、简单处理的丁苯橡胶22200千克、尼龙6帘子布37800千克、其他未分类天然橡胶29600千克。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约人民币349万元,漏缴税款约人民币87万元。

案件处理

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责令补缴税款人民币87万元。

四、保税料件短少

加工贸易轮胎企业的保税料件无正当理由短少是一种常见的加工贸易违规形式,海关稽查、核查发现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进出口不平衡,且无法认定存在擅自转让、擅自处置或者单耗申报不实等情形,无法查清进口和出口之间的差异部分保税料件真实去向的,海关依法一律将其推定为保税料件短少(或灭失),并交缉私调查处理。

案例4:保税料件天然橡胶短少违规案

简要案情

2016年4月16日,当事人某轮胎有限公司E46143000003号电子账册项下料件及成品理论库存约4319吨,但海关稽核结果为:当事人联网监管账册账面料件及成品无实际库存。在核查中还发现,当事人从E46019000001号电子账册项下进口一票技术分类天然橡胶100吨,也没有相应的成品出口或者库存。本案保税货物天然橡胶短少数量共计4419吨,涉案货物价值约为4100万元,影响税款征收约1400万元。

案件处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人民币1400万元。

五、擅自内销或者转让

天然橡胶的进口税率较高,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轮胎加工贸易企业擅自内销、转让保税货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在没有完税的情况下将成品轮胎擅自在国内销售,有的企业甚至直接销售保税进口的天然橡胶等原料,有的企业因某种客观原因擅自转让保税货物,漏缴税款。上述重者可能构成走私犯罪,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予以立案侦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法院判处刑罚,涉案企业可能被判处罚金;数额较少的走私行为,海关可能直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轻者可能构成违规行为,对企业科处涉案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企业补缴所漏税款。

六、案件处罚与非案补税

哪些稽查案件应当移交缉私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哪些稽查案件由海关直接做出补税处理即可,不需要移交缉私做出行政处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待今后专门阐述。加工贸易轮胎企业的稽查案件,是否移交缉私,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

主观过错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稽查,如果稽查发现企业存在上述高报单耗、擅自串换、料件短少、擅自转让等情事,并且企业存在主观过错的,海关将案件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如果稽查发现企业虽然单耗备案过高、保税料件相互串换、料件短少或者转让,但存在客观原因或者理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则依法不构成违规,可以不移交缉私立案处理,由稽查部门责令企业予以补税即可结案。

低报价格

稽查发现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进境申报时存在低报价格情形,内销时以原料进境价格为基础申报进口,导致漏缴税款的,由于保税料件进境申报时无论价格高低均不涉及税款征收,不构成涉税申报不实违规,保税料件内销进口申报价格虽与实际价格不符,也不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保税料件内销申报的价格虽然偏低,但由于海关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或者买卖双方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进口申报的价格虽然较低,也难以认定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所以,此类案件的价格申报问题,充其量算是进境申报时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申报不实案件,不需要移交缉私立案处理,由稽查直接予以补税结案即可。

税号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在海关备案之时,将合同项下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也同时予以备案。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海关对备案内容将予以实质性审核,同时,对备案的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也予以实质性审核。

如果稽查发现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货物的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并影响了进口货物税款征收,由于该货物的税则号列在备案时已经海关实质性审核,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虽然企业申报错误,但也不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不需要移交缉私处理,由海关直接责令补税并且纠正企业申报的税号即可。

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林倩 刘科科

编辑、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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