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爆料,是猎头圈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候选人的Ownership归属问题。
经过:对接猎头的HR前脚收到推荐的人选,另一个HR就和他演了出戏,说这个人选已经有人推荐过了,转身不到10分钟就和人选联系,人选直接告知了猎头,猎头反问企业HR无果。
猎头将人选推荐给HR1
HR1转给HR2,HR2配合演戏
HR2转身联系候选人
候选人反馈给猎头
猎头质问HR1无果
此案例中,两个HR“配合”的真好,如果不是候选人正直、有职业素养,或许猎头这个人就白推荐了。这种HR跳过猎头私下联系候选人的行为太可耻了,希望老铁们引以为戒,远离这样的企业和HR。
之前有老铁提过建议,除了爆料企业名称,也顺便爆一下HR的名字,我觉得这个提议不错,这样的HR也应该上黑榜,查看此案例中企业和HR的名字请在后台回复“黑名单”查看。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候选人的Ownership归属问题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以下内容来自知乎~
很多时候,猎头顾问在推荐候选人的时候,HR会说:“你的简历我有了",这样的回答,导致猎头顾问认为:你怎么不早说?害我白白找人!
然而,仅仅是因为早晚的问题吗?
候选人的Ownership归属问题,是阻碍猎头行业发展的大问题,一起探讨一下,解决顽疾!
观点A:这种规则究竟合理吗?
这种规则貌似有不合理性,容易出现多渠道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也有HR恶意造假的嫌疑,但实际是合理的。HR代表企业客户与供应商合作,她的职权范围仅限于代表企业做出是否采购的决策,就是买这个服务,还是不买这个服务。
HR说候选人他有了,如果是HR自己找到的,实际是HR决策在这个候选人录用过程中,不购买猎头服务,只要提供他先获得这个候选人信息的相关事实依据就可以了,HR是绝对有这个决策权的。即便HR弄虚作假,也是在他与供应商的合同内违约,供应商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向法院起诉。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先提供,HR要改变候选人归属权,这已经不是HR这个角色的权限范围了,实际上已经属于经济纠纷,是法院责任范围。
有经验的HR不会犯这个错误,依仗自己的甲方身份,越权判定改变候选人的所属权。最多HR决定先推供应商服务能力不行,恶意推荐,以后减少甚至取消合作,仅此而已。并且,HR的角色决定了大部分HR在遇到这样纠纷的时候,走稳妥路线,宁可不要这个候选人,也绝不造成纠纷。
观点B:候选人的Ownership归属问题,是阻碍猎头行业发展的大问题吗?
候选人归属权实际是猎头行业的一个基本规则,也是保护猎头权益的基本原则。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其实很重要。
这个行业规则目前通俗的表述就是:我(猎头)给你(客户)推荐人,一年内,你或者你公司录用了这个人,到任何岗位,都算我的。
没有这一条,哪个猎头还敢做猎头了?没有这个保障,企业完全可以拿到简历,再去网上搜这个人是不是?
规则既然定了,也存在了这么多年,说明是有一定道理的。好比我们很讨厌红灯,只喜欢绿灯,那你想想你遇到绿灯的时候,别人就是在等红灯,怎么能只从自己的角度想问题呢?
观点C:行业默认的推荐人选的时间优先原则?
时间优先,一直以来都是猎头行业共同默守的一条重要规则。有点类似股票交易的下单优先。先下单先成交。
事实上,企业与猎头、猎头与猎头之间都在遵守这个原则。企业先得到的人选,或者简历库里有的人选,企业在猎头推荐时能能够证明已有的,甚至之前有投递的,猎头原则上也是可以接受的;猎头之间,哪家抢先推荐,原则上也是共同认可的。
尽管这种时间原则,也存在很多不公平的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分歧和争议,但做为行业基本的原则,行业人士即使有不同看法,基本还是认同的。
观点D:信息化猎头管理系统可以解决吗?
现在大的企业,会签约多家甚至数十家猎头机构合作。渠道和人选的管理成了一个难题。为了规范管理,避免发生纠纷,有些企业开发和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统 。
由于猎头管理的具备较好人力资源系统的公司,通常情况有系统为凭证,这个有凭有据互相信服,可以避免一些纠纷发生;
当跟这些人有直接联系的时候,推荐的候选人用人部门会第一时间看到,你可以有机会和他们直接对接,是否聊过一看便知,HR有这个人和是否激活这个人的意向完全是两码事。
观点E:协议是最重要的参照依据?
关于推荐人选的相关细节,猎头协议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这个一开始的合同里面没讲清楚吗?目前规范的猎头协议,一般会约定,比如推荐简历后48小时,HR要给回音说这个人以前是否看过,和为什么不考虑这个人。如果没有反馈,默认算猎头的了。
作为猎头,重要是的,在推荐之前,要做好确认。先问问候选人,有没有被联系过,如果发生企业联系过或投递过,或者其它猎头推荐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无谓劳动或纠纷,建议还是不要推荐了。
如果人选不记得或者很想和你合作,可以争取候选人的支持,例如让人选出具书面的委托函,说XX猎头是他委托的唯一猎头推荐方,然后和企业方谈判,如果企业方认可,再进行下面的流程,如果企业方不认可,建议别再往下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