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曝光是猎头公司常见的现象,是候选人的Ownership归属问题。
胡:面对猎头的HR前爪得到了推荐的人选,其他HR已经得到推荐,转身不到十分钟就与人选联系,人选直接告知猎头,猎头向企业HR反问无果。
猎头公司向HR1推荐了人选
HR1配有HR2,HR2配有烟雾。
HR2转身联系候选人
候选人反馈给猎头
猎头问HR1无果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HR最好“合作”。如果候选人不是诚实和职业素养的话,猎头这个人可能会推荐你。这种HR超越猎头,私下联系候选人的行为太可耻了。希望老铁们认为远离这样的企业和HR。
之前卢哲提到了建议,除了揭露企业名称外,HR的名字也爆了,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好。这种HR也要上黑名单。在这种情况下,请在后台回答企业和HR的名字“黑名单”。
让我们一起分享候选人的Ownership归属问题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以下内容来自知乎~
很多情况下,猎头推荐候选人时,HR会说:“我有简历。”的项目。因为这样的回答,猎头顾问说:“为什么不早说?”我想。让我徒劳地找人!
但是,只是因为早晚的问题吗?
候选人的Ownership归属问题是阻碍猎头产业发展的大问题,一起探讨解决痼疾吧!
观点a:这个规则合理吗?
这种规则看起来不合理,多渠道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也有HR恶意伪造的嫌疑,但实际上是合理的。HR代表企业客户与供应商合作,她的职权范围仅限于代表企业决定是否购买,即购买或不购买这项服务。
HR说有候选人。如果HR自己找到的话,实际上HR决定在这个候选人招聘过程中不购买猎头服务,而是提供与他先获得这个候选人信息相关的事实依据即可。HR绝对有这个决定权。即使HR捏造虚假,但违反与供应商的合同,供应商也可以提供证据向法院起诉。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先提供的,HR要改变候选人的归属权就不再是HR角色的权限范围了。实际上已经属于经济纠纷,是法院的责任范围。
有经验的HR不是这样
犯这个错误,依仗自己的甲方身份,越权判定改变候选人的所属权。最多HR决定先推供应商服务能力不行,恶意推荐,以后减少甚至取消合作,仅此而已。并且,HR的角色决定了大部分HR在遇到这样纠纷的时候,走稳妥路线,宁可不要这个候选人,也绝不造成纠纷。观点B:候选人的Ownership归属问题,是阻碍猎头行业发展的大问题吗?
候选人归属权实际是猎头行业的一个基本规则,也是保护猎头权益的基本原则。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其实很重要。
这个行业规则目前通俗的表述就是:我(猎头)给你(客户)推荐人,一年内,你或者你公司录用了这个人,到任何岗位,都算我的。
没有这一条,哪个猎头还敢做猎头了?没有这个保障,企业完全可以拿到简历,再去网上搜这个人是不是?
规则既然定了,也存在了这么多年,说明是有一定道理的。好比我们很讨厌红灯,只喜欢绿灯,那你想想你遇到绿灯的时候,别人就是在等红灯,怎么能只从自己的角度想问题呢?
观点C:行业默认的推荐人选的时间优先原则?
时间优先,一直以来都是猎头行业共同默守的一条重要规则。有点类似股票交易的下单优先。先下单先成交。
事实上,企业与猎头、猎头与猎头之间都在遵守这个原则。企业先得到的人选,或者简历库里有的人选,企业在猎头推荐时能能够证明已有的,甚至之前有投递的,猎头原则上也是可以接受的;猎头之间,哪家抢先推荐,原则上也是共同认可的。
尽管这种时间原则,也存在很多不公平的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分歧和争议,但做为行业基本的原则,行业人士即使有不同看法,基本还是认同的。
观点D:信息化猎头管理系统可以解决吗?
现在大的企业,会签约多家甚至数十家猎头机构合作。渠道和人选的管理成了一个难题。为了规范管理,避免发生纠纷,有些企业开发和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统 。
由于猎头管理的具备较好人力资源系统的公司,通常情况有系统为凭证,这个有凭有据互相信服,可以避免一些纠纷发生;
当跟这些人有直接联系的时候,推荐的候选人用人部门会第一时间看到,你可以有机会和他们直接对接,是否聊过一看便知,HR有这个人和是否激活这个人的意向完全是两码事。
观点E:协议是最重要的参照依据?
关于推荐人选的相关细节,猎头协议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这个一开始的合同里面没讲清楚吗?目前规范的猎头协议,一般会约定,比如推荐简历后48小时,HR要给回音说这个人以前是否看过,和为什么不考虑这个人。如果没有反馈,默认算猎头的了。
作为猎头,重要是的,在推荐之前,要做好确认。先问问候选人,有没有被联系过,如果发生企业联系过或投递过,或者其它猎头推荐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无谓劳动或纠纷,建议还是不要推荐了。
如果人选不记得或者很想和你合作,可以争取候选人的支持,例如让人选出具书面的委托函,说XX猎头是他委托的唯一猎头推荐方,然后和企业方谈判,如果企业方认可,再进行下面的流程,如果企业方不认可,建议别再往下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