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你在吃饭时给朋友拍了一张照片,但未经他同意,直接把自己的照片发送到自己的朋友圈上时,你已经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所谓的拍照可以随心所欲。发表要慎重。(大卫亚设)。

《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 其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中我们是禁止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比如商业网站使用演员照片打广告,已经存在盈利行为,这才属于侵犯了肖像权。但是在《民法典》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恶搞、表情包、鬼畜视频都将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那么自从民法典实施后 你是不是不能愉快的发朋友圈了呢 ?其实并不是!《民法典》1020条就从正面规定了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别人的肖像。

  • 一、个人学习、艺术欣赏 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 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三、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机关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四、为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 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