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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别人的照片做成表情包,擅自使用朋友圈、明星照片、公司离职职员的宣传照片。这种常见的方式很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强化了对肖像权的保护,不再仅以是否营利为判断标准,其中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此,南都《谈典说法60秒》联合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肖像权保护特辑,邀请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对肖像权保护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1 用离职员工照片作宣传 公司被判侵犯肖像权
很多公司会在自己的公众号中,进行自我宣传,如果宣传中用了多张员工的照片,那么当员工离职后,公司还能使用这些照片吗?使用会构成肖像权侵权吗?
2019年9月,陈树(化名)入职意灵公司并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陈树在职期间,意灵公司发表多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对公司相关活动进行宣传,文章配图可见陈树全身照、背影照、侧脸照等。
2019年12月,意灵公司通知陈树欲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陈树要求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中含有其肖像的图片,公司表示“可以删除”。但因公司未如约删除前述图片,陈树认为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316670元,以及公证费800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微信公众号文章使用含陈树肖像的照片是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必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劳动者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拍摄相关宣传照片,视为以行动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使用其肖像;劳动者离职后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停止继续使用其肖像,用人单位不得再继续使用。
本案中,陈树离职后,意灵公司未经陈树同意,基于经营需要在微信公众号中继续使用陈树肖像,不属于《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的“合理实施”范围,应当停止继续使用陈树的肖像。
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意灵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陈树肖像,并向陈树赔偿2800元(含公证费8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答】
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袁玥表示,审理中意灵公司提出了非营利性使用陈树肖像的抗辩意见,而《民法典》已删除了侵害自然人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彰显了肖像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属性,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于肖像权的保护。
袁玥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存在大量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比如以丑化、谩骂、曝光或者是恶作剧的形式出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案例2 医美公号擅用明星照片 最终赔钱道歉
自家公众号转载别人的文章,文中含有演员的照片,这样的行为是否会侵犯了肖像权?
演员钟楚曦认为,该美容诊所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照片进行广告商业宣传,侵犯了肖像权,需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钟楚曦于2020年7月3日将美诗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经济损失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000元,合计10.1万元。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美诗沁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钟楚曦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至于案涉文章内容是否为美诗沁公司原创,是否丑化原告形象等,并不影响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认定。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美诗沁公司侵权行为给原告钟楚曦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困扰,故对于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20元的合理支出。
【法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朱晓瑾分析称,《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肖像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商家没有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或者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却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明星的肖像作为宣传,这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权。通常明星的肖像使用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会比一般肖像侵权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各位商家,使用明星肖像,许可在先,坚持守法,诚信经营。
其他案例
发别人“丑照”表情包 当心侵权
微信是我们经常使用的社交网络平台,在朋友圈分享照片也成为了常态,不过发布别人的照片,这有可能构成侵权。
小李在朋友圈无意发现,有好友发了她的“丑照”,有的照片还被制作成表情包,虽然小李提出了抗议,可她的好友毫不在意,觉得发在自己的朋友圈,有什么大不了的,那么,在朋友圈私自发别人的照片,会不会侵犯肖像权呢?
【法官解答】
对此,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李朋分析称,《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公开或使用别人的肖像。在上述情况中,小李的朋友在其朋友圈随意发布小李的肖像,恶意丑化,未经同意已构成侵权,为此提醒网友,发朋友圈信息要多加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李朋还提到,大家也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发照片就侵权”,《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5种例外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比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还有新闻报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被侵犯?法官教你这样维权!
在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私自使用,被商家私自拿去商业宣传,被他人制作成表情包,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该怎么维权?
【法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冯立斌告诉南都记者,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除《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5种合理使用情况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当个人遇到肖像权被侵害的行为时,特别是肖像被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商业宣传推广时,一定要有维权意识。肖像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当对方对此置之不理,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出品:南都政法与民生新闻部
策划:李陵玻
统筹:邹琳
采写:南都记者 何生廷 赵青 吴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