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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给加班费辞职报告短」公司一直加班没有加班费 应该辞职吗

时间:2023-04-01 10:32: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因为公司要求经常加班,如果你不认可公司的加班文化,你认为你自己找部门经理或主管沟通加班的烦恼,甚至表达出强烈不满要离职的意思,即便你谈话内容录音了,能证明你自己是被迫离职吗【即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了隐藏替换,非真实信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哪方当事人行使了劳动合同解除权。

李某某上诉认为系A公司行使了解除权,理由是在其表达离职意愿前,A公司的陆某经理已以“那我觉得你还是更适合大平台”“我这家公司不太适合你”先行表示了辞退意图。

首先,该谈话发生的背景是李某某不满经常加班和下班后还要完成写日报等工作,主动找公司经理孙某某,而非公司找李某某谈话;

其次,在李某某与陆某的交流过程中,对于李某某表露出的不满,陆某虽然说了“那我觉得你还是更适合大平台”等话语,但该些语句并不具有明确的公司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且陆某之后还对李某某说“要不你再试试看?你看一下,如果你觉得依然可以适应可以再试试”,李某某则表示“还是算了吧”;

再次,在李某某多次表达了晚走不如早走的意思后,陆某要求李某某和公司人事做好对接工作,而李某某随后也去找了公司人事,最终也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故一审判决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意思表示最终是由李某某作出并无错误,李某某认为根据其与陆某的谈话应认定系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李某某又称,公司老板在开员工大会时要求大家加班,“能加你就留,不能加你就走”,是公司违法要求加班,其才提出离职要求,但只有在公司给予赔偿后其才自愿离职,然该理由与其提交的与孙某某的内容不符,在其已经向公司经理表达了要求离职的意思表示后。

根据公司经理的要求再去找人事处理后续事宜,即使李某某在之后与人事谈话中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其已经将离职意思表达到公司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已经行使,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赔偿并不是解除权生效的条件,故本院对李某某提出的上述理由不予采信。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只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内容,你只有依据这个法律规定,向公司书面提出被迫解除才可以,否则口头录音,即便你表达出不满甚至要辞职的想法,最终法院可能也不认可你的主张,也就是辛辛苦苦录音,搞到最后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这里附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学视频《;logTag=a553bca9f70d297b8b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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