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加班不给加班费辞职报告短“加班不给加班费辞职有补偿吗

时间:2023-02-06 02:51: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现实生活中,为避免争执和纠纷,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时订立一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对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十分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也对该类协议予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协议中确认放弃加班费的,可否在之后再行主张呢?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具有强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主导地位,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应认定无效,劳动者可以再行主张未结清的加班费。

第二种则认为,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署协议时应当知晓双方之间已结及未结款项情况以及签署该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应尊重和保障双方基于真实自愿合法原则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即便确实存在加班费未结清的情况,劳动者签订协议的行为亦可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该类协议合法有效,对未结清的加班费劳动者无权再行主张。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首先,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次,相比劳动者,用人单位确实处在相对优势的地位,即使是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均处于主导地位,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借机迫使劳动者放弃未结清的加班费等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这一倾向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对促使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可以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 相关阅读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