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听说京东本轮裁员是有网民吐槽裁员不叫裁员,而以“毕业”的名义进行。除了惊叹东哥也有抛弃兄弟的时候以外,那就是在心里给资本家的社会责任心画一个重重的X了。
郑州的房产商年前以放长假的形式逼迫员工辞职,已见资本家的本质,再不清醒只能算自己傻了,因此,对京东的裁员并不意外。自古“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忠臣良将尚不足以共享荣华富贵,员工岂不是可以随时拿捏的棋子?
随着裁员的持续,信息的发酵,为了劳动者的权益,我掩鼻了解了一下裁员的具体信息:
3月31日单日离职人数推测不止1000多人。
京东物流总部的裁员规模大概在30%左右。
赔偿方案为“N+1”。
京东物流被裁员工都属于P序列员工,某分公司裁员比例约为40%。
对于裁员原因,领导仅以一句“公司组织架构变动”带过。
京东健康医药部裁员大概在20%左右,大力投入发展的互联网医院裁员可能达到60%到70%。
在职员工对于本次裁员的最大感受是“混乱”。
本次裁员的节奏非常快。一位京东工业的员工在周二被通知整个部门被解散,第二天就得办理离职,没有任何缓冲的时间。
裁员中有不少是校招生。部门的校招生入职不过半年,离职补偿一个月工资,意义不大且损失了校招生的身份。(以上信息来自第一财经)
当然还有媒体评述、网民评论、员工吐槽的其他信息,不再赘述。
给人的印象是,本次裁员是急促、混乱的。
这就不得不考虑裁员的合法性问题了。合法的裁员应当充分酝酿、事先告知,民主评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条规定对裁员提出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裁员理由要合法,二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从裁员理由上讲,破产重整不存在,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调整迹象不明,客观经济情况方面虽负重而行,亦不属重大变化,留给它的“经营困难”借口,财务报告也不支持。2021年全年,京东实现净收入9516亿元人民币(约1493亿美元),同比增长27.6%。
从程序上讲,从裁员绝对数量和裁员比例上讲,已触达征求工会意见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的条件,这时候就不得由单位任性了。
再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鉴于详情难知,从现象上判断,京东裁员可能是违法的。
如果违法属实,劳动者可以惊喜的是,其权益就不是N+1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此,劳动者权益成为N+2N+1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