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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没给申报税收】逃税罪|税务机关未下达追缴通知,行为人不构成逃税罪

时间:2023-05-07 08:13: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查明事实

被告人吴某作为中介帮庄某2出售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01号房产。被害人邹某与吴某联系达成购房协议,于2015年3月11日在海口市××区秋东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房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80万元,买方邹某负责所有税款。

在商谈房产买卖过程中,吴某谎称其是该房产的股东之一,要求邹某必须将房产过户缴税业务交其办理,双方约定由邹某支付人民币68万元给吴某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邹某实际支付人民币63万元给吴某办理房产过户缴税手续。

2015年3月24日,吴某带邹某及其男友阿峰前往海口市政务中心办理缴税业务,吴某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伪造的房屋成交价为4156368元的购房协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税357447.65元,剩余272552.35元归为己有。税务机关开出了《税收完税证明》,待核实房产证原件后即可发放。经鉴定,吴某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购房协议中的买卖双方签名均为吴某所写。

另查明,上述房产按人民币680万元交易价格计算,买卖双方税款合计72.08万元。邹某已在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

法院认为逃税罪|税务机关未下达追缴通知,行为人不构成逃税罪 – 吕方芝律师的个人博客

吴某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房屋成交价为4156368元的虚假购房协议,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是一种逃税行为,但由于涉案房产买卖交易失败,邹某在税务机关办理了退税业务,税务机关也未下达追缴通知,因此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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