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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没给申报税收】逃税罪|税务机关没有发出追缴通知书,行为人不构成逃税罪

时间:2023-03-02 13:16: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查明事实

被告人吴某以中介方丈某二路出售海口市忠山区凤翔东路101号房地产。受害者秋某与吴某联系,达成购买协议,2015年3月11日在海口市区秋东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80万韩元,买方秋某签约负责所有税收。

在咨询房地产买卖的过程中,吴某谎称是该房地产的股东之一,要求秋某提交房地产转让税缴纳业务,双方同意秋某支付人民币68万元,为吴代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之后,秋某实际支付了人民币63万元,给吴办理了房地产转让税手续。

2015年3月24日,吴某带着赵某和他的男朋友阿峰去海口市政务中心办理纳税业务,吴某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伪造住房交易价格为4156368韩元的购房合同,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了357447.65韩元,其余272552.35韩元。吴某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的签名都是吴某写的。

另外,上述房地产以人民币680万韩元的交易价格计算,据调查,买卖双方的税金共计72.8万韩元。秋某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了退税业务。

法院认为逃税罪|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书,行为人不构成逃税罪。卢方志律师的个人博客

吴某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住宅交易价格为4156368韩元的虚假购买协议,是为了少交税而逃税的行为,但由于相关房地产买卖交易失败,赵某在税务机关处理了退税业务,税务机关也没有下达追缴通知书,因此被告吴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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