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企业更严重会涉及逃税罪的问题,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05、实物存货因被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毁损或报废
若企业的实物库存确实是因为被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毁损或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再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但同时企业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存货毁损确实是由这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另外,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产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准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06、实物存货因被盗、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因而发生毁损或报废
若企业是由于被盗、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毁损或报废,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需将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当然,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存在进项转出问题。至于这批存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明材料,例如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等,只要证明材料足够充分一般允许作为损失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在注销前若存在账面上还有存货的情形,一定要查明原因,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该准备证明材料的将有关材料备齐,该补税的补税,避免因引起税务稽查或触犯刑事责任而将损失进一步扩大化,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人士进行专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