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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存货清单申报】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特别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时间:2023-03-16 12:52: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答案: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九条以下资产损失应当以核对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额。

(一)企业在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出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库存发生的正常损失;(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处置清算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根据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长/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款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以特别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不能准确判断属于目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特别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处置清算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其他处置损失应以特殊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不能准确判断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用特别申报的形式申报扣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1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只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就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为《企业持有准备调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以后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资料来源:小陈水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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