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你的说明,由于技术升级,部分旧库存需要更换,已经丧失正常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发霉变质损失,因此,贵公司库存报废损失不属于增值税的“异常损失”范围。
2、库存报废会计处理:
借方:待处理的财产损失(到期库存的账面价值)
贷款:如果相关库存科目准备库存价格下降,还必须准备其累积的价格下降。借记“存货价格下降准备”科目。经批准处理,产生的净损失将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单即可,相关资料可以保留调查,无需税务机关申报。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购买商品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产品、产品消耗的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购买税金不能从销售税中扣除。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24条是指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丢失、真菌变质的损失。
3.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持有准备相关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只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就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由企业留下调查。
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1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分收入中扣除账面价值及相关税金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库存的账面价值是库存成本扣除累计下降价格准备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