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资产货物处置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分别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和其他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会计处理:
1.如果发生报废,应削减与库存相关的账面价值,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告相关部门的审计,等待处理。
借方:待处理的财产损失(到期库存的账面价值)
贷方:相关库存科目(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 (报废库存成本)
缴纳税金——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如果计划准备库存价格下降,还必须准备从那个计量中得出的累计价格下降。) “库存价格下降准备”科目借方)
2、批准后处理。
借用:原材料(残余储存)
其他应收款(债券保险公司或所有者的赔偿)
管理费(残余及赔偿后净损失,经营损失的一部分)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的净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贷款:未决财产损失
3、直接出售处置的库存残留物,获得收入
借款:银行存款等
贷款:其他营业收入
交税——增值税(销项税)
借方:其他业务成本
贷方:待处理的财产损失(报废库存残留物的价值)
处理库存中与税金相关的处理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购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物品或应税劳务。
(二)购买遭受非正常损失的物品及相关应税劳务;
(三)异常损失的产品、产品消耗的物品购买或征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处理方面发生的损失是不正常的损失,因此需要转出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2条、第72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库存损失、损坏、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章申报管理规定,库存的异常损失必须以特别申报的方式申报,属于特别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必须提交逐项(或逐项)申报报告,同时附上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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