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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存货清单申报】我们公司的库存过期报废了60万元,需要转出进项税吗?

时间:2023-02-18 00:39: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情况介绍:

我们公司生产销售食品,资产负债表上的“库存-原材料”约为60万韩元,其实都属于过期原材料,根本无法生产。领导让处置处理,财务人员不知道该怎么处理。需要进项税转账吗?这种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中介机构需要特别申报吗?

一、会计核算处理

1、当时原材料采购处理:

借用:原材料60万韩元

缴纳税金-增值税(进项税)9.6万韩元

贷款:应付帐款69.6万韩元

2、材料过期报废处理(批准前):

借用:未决财产损失60万韩元

贷款:原材料60万韩元

3、材料过期处置处理(批准后):

借用:管理费-财产经营损失60万韩元

贷款:待处理的财产损失60万韩元

二、库存到期处置问题

1.因为你公司的库存属于正常损失,所以原来扣除的增值税不需要转出进项税。

2.上述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机构进行特别申报,企业只需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相关资料可以由企业持有进行调查。

三、通知

1、对于因异常损失购买的库存,不能扣除增值税。

(异常损失是指由于管理不善,货物被盗、丢失、发霉变质,违反法律法规,货物或房地产被依法没收、破坏、拆除的情况。)。

2.对于以正常损失购买的库存,可以扣除增值税。

3.在库存报废损失的情况下,要整顿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财产损失目录、自行签发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签名确认有关损失的书面陈述等。

政策说明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政策注释2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资料来源:郝老师说他是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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