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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申报死亡】

时间:2023-03-16 18:04: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承人、受遗赠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遗产强制执行。而对于执行依据作出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已经死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⁷第十八条中申请执行人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因此实务中一般认为此处可以扩大解释为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扩大到其权利继受人。即申请人可直接在执行立案阶段以债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作为被执行人向管辖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事实上该行为可视为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法院立案后再依职权对其进行审查,组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后,依法作出裁定并最终决定如何执行。

具体到本文论述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来看。首先,执行依据系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人有权依法以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其次,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将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仅是为确保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得以执行,便于债权人后续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而已,此与申请执行人主动变更无异。在后续执行中,是否变更被执行人,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依职权进行裁定。继承人亦可在此阶段提出异议或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在举示相应证据后,由法院根据举证情况进行裁定,并未剥夺其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保障了其程序利益。当然,若继承人持有债务人还款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时,亦可以在此阶段或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

3)无论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是将已死亡债务人还是其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均不能因此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无论执行证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是已死亡债务人还是其继承人,执行法院均应当予以审查后,通过裁定确定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其继承的遗产;或者在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前提下,直接对债务人的遗产予以强制执行。

在作为执行依据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没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⁸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⁹规定的确有错误的情形下,无论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是将已死亡债务人还是其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均不能因此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这不仅有违非经法定程序撤销的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就应当遵照执行的基本原则;更是将应由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如何执行的法定职责推延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后续诉讼程序,无异为当事人增加诉累。

文中注释:

1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 《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5条,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4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7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8《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8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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