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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申报死亡】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人均死亡债券债务怎么办?

时间:2023-03-01 03:42: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为执行人,如果不还债而死,就不需要偿还生前的债务吗?

作为申请人,如果在事故中死亡,申请人的权利能否延续到子女身上?

事件

2004年,英某与全某因贷款发生纠纷,英某向西安市高陵区法院起诉全某,此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全某向英某支付人民币59910元。

判决生效后,全某未能自觉履行偿还义务,英某于2005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全某没有财产可执行,因此被法院判决中止执行。此后,英某发现有可以以全某的名义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

审查

高陵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英某因脑出血瘫痪、家庭条件恶劣为由,提出了取消执行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此案的执行已经结束。

2019年9月9日,英某的三个女儿作为申请执行人,全某的儿子作为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立案后,通过调查发现,英某已因病死亡,立遗嘱,将执行人改为自己的三个女儿,执行人达摩先生也已死亡。那个名字有拆迁安置房,是那个儿子继承的。(在我看来,这就是我们的生活方式) (美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

审判

为了解决此案,李玉龙执行法官多次到田某所在的村组确认家庭财产状况,得知其儿子已继承了田某的遗产,法官与田某的儿子进行了多次对话,明确知道已变更为本案的执行者,应说服他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自愿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法院将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多次谈心后,全某的儿子最终同意将自己继承的父亲遗产用于偿还父亲的生前贷款。

2019年11月25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全某的儿子在现场支付了案件货款。至此,15年的贷款纠纷顺利执行。

说法

对此,高陵区法院执行法官李玉龙表示,《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以执行人的公民身份死亡的情况下,将以该遗产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接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继承人不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被执行人,在被继承人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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