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消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在法律意义上是“死亡”,公司债权人不能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但是,必须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和相应的公告程序,才能对公司进行合法清算。
南沙区法院商会最近起诉了公司取消后债权人要求公司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案件,相关公司股东不愿主动通知债权人取消“安静”公司。甚至处理了虚构的清算报告。
37万韩元没有支付
拖欠公司被起诉
广州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和某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同意原告以承包包装方式在合金公司安装除尘系统,分期支付225万元货款。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安装了系统,送到合金公司使用,但合金公司一直拖欠37万韩元,没有支付。
后来原告发现该合金公司实际上已于2016年6月6日批准注销,并向工商部门调查后才知道,合金公司全体股东中,韩某、孟某、李某(以下简称三被告)成立了清算小组来处理清算。《公司清算报告》已向公司债权人申报债券,并在一家报纸上发表公告。清算截止日期后,公司债券债务被清偿,但原告声称从未收到清算组的通知,起诉合金公司的3名股东应对债务负责。
不依法清算
股东要承担债务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第2款裁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能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声称没有收到清算组的通知,三名被告都没有提供反证,因此法院对原告进行了采信,即合金公司没有依法清算,而是处理了注销登记。
另外,由于清算报告中包含“如果债务再次发生,全部由股东承担”的内容,3被告在合金公司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原告要求3名股东合理承担合金公司注销前债务的责任,因此判决韩某、孟某、李某应向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7万韩元。
有人认为,此案的主审法官取消公司和成立公司一样简单。有人认为,如果进行工商批准取消登记,就万事大吉了。这样一来,公司主体被消灭后,公司原来的债务不会被追踪,股东们可以对此置之不理。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不依法进行清算程序而取消公司,股东将面临以股东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后果。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孙浩、乔丹广州参考《广州日报》主编朱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