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文慕兴在平山县重镇的“农夫之家”食堂“今天借了什么现金,返还一万韩元,一年返还,利息为每季度750韩元。”.发行了注明“证人罗某布某,舒某州”的借条。
2018年3月中旬,文某在意外事故中死亡。他的儿子文甲于2018年3月19日取消了平山县公安局中道镇派出所新宝某兴居民死亡的户籍。
2019年3月21日,希文先生向四川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文慕兴的妻子唐某、儿子文甲、女儿文在继承文某兴遗产价值限度内偿还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本案的争论点是案件的贷款是否属实,贷款关系是否成立。事件包括贷款是否应该偿还。
围绕争论的焦点,原告提供了一张借据原件来证明其主张,文从原告那里贷款40000韩元,每季度利息为750韩元。提供定期存单提取文件,证明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在农商行商业中心提取了40,000韩元现金。作为证人,我很高兴罗某部、施某州证词文某向原告发放了借条。
被告党某、文甲、文乙主张:党某、文甲、文乙对贷款不了解,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被告无法确认借据是文某亲笔写的,也无法证明文某是否获得了与案件相关的贷款。三人是文某兴继承人,但文某兴去世后没有遗产可继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述说,文某意外死亡后,家属赔偿了70多万韩元,签约的森林等遗产远远大于债务,唐某、文甲、文乙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归还债务。事件相关贷款,在原告邀请农商商店提取现金,与文慕兴一起吃饭期间,文慕兴直接用餐厅的餐地写借条,让证人签字,贷款确实是真实的。
平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从农商商店提取40000韩元现金,在银行柜台交给文慕兴,之后在中“农民之家”酒店陈述了文慕兴亲笔写的借条等原告证明的《借条》,四川农商商店也提供了分行提取证明、证人、证人等。
法院要求被告党某、文甲、文乙的继承权从文慕兴意外死亡后开始,原告姬在与文慕兴约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后,向继承人根据借据在继承文慕兴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000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给予支持。三名被告在文某生前没有任何财产和遗产进行抗辩,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对抗辩意见进行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越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不是这个限制。而且,第2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对继承人依法必须缴纳的税金和债务不负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3被告在继承文某兴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范围内,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文某向原告借本金40000韩元利息3
连接法官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这种案件法院可以在查明债权债务关系后做出判决。不是在查明遗产的数额、价值大小、继承情况后做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必须放弃继承,将继承多少遗产的证据责任分配给被告。证明这种事实的证据掌握在继承人手中,债权人不得而知,因此被告应对这种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督促被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此案。因此,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不应有侥幸心理,如果有继承,则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债务”。
法官建议贷款很危险,借钱要慎重。条件是“父亲的债务可以偿还”。例如,父亲没有财产,儿子不继承就不需要偿还。“人的高利贷被清算”的说法也不成立。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不要牵连自己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