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沃尔尤达项目:二审全额驳回对方的工程款诉讼。
律所案件编号:(2022)盛川律大字第169号;
法院案件编号:(2022)安徽01民末5426号;
上诉人:耿某被上诉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代理: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胜宇。
案件结果: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案例介绍
2020年10月,江先生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口头协议,承诺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月阳达项目现场提供活动模板室。
2020年12月8日,周某欠姜某“目前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达工厂活动房货款2.8万韩元,月底不支付1.5分利息”。朱某某某和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签字盖章。此后,活动样板房完全拆除。
2021年11月15日,姜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债务中记载的住房贷款和利息。一审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未出庭,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姜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姜某对此案提出上诉,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二、争论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事件相关活动板房的实际使用人吗?被上诉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向上诉人姜某承担支付义务?
三、律师代理意见
(一)在这种情况下,耿先生提供的债务证书是第三方伪造的证据,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违约的实际债务人。
本案的局外人朱某接手安徽月曜达工厂项目后,为了应对项目工程造成的巨大债务,朱某某私下刻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以射角场的身份与各队签订合同,拖欠款项。本案拖欠证据的来源是朱某利用射角场伪造的。
因此,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债务中记载的债务和相关生成过程不知道,该债务应主张给周某先生和周某先生,而不是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合格,姜某证据不足,应驳回姜某的所有上诉请求。
原告姜某与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任何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类文件。耿先生说,双方之间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没有证据支持这一点。
姜某说他承揽了与事件相关的项目工程,但与事件相关的工程已经全部拆除。从耿先生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能支持诉讼请求,缺乏有效的证据。江先生和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四、审判观点
姜某提交的2020年8月12日拖欠的债务是周某,姜某自认以前收到的付款和周某直接支付的,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缴,声称没有证据支持。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否认周某是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的情况下,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江某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关系。所以姜某要求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理由不足,一审法院认为对此不妥,本院同意。
五、裁判的结论
上诉人耿先生的上诉请求都不能成立,必须驳回,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