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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人微信名字】吴鹏律师|离婚,让孩子改名字不容易,但有办法

时间:2023-03-12 06:16: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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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早些时候,客户介绍了她的朋友邓女士,说要处理子女抚养费纠纷,但沟通后,我发现邓女士的核心诉求实际上是想改变孩子的名字。邓女士与前夫离婚后,男子除了每月支付抚养费外,邓女士的电话、微信拉黑、邓女士无法得到对方的同意,询问律师是否有解决办法。

根据过去的经验,我告诉邓女士,更改孩子的名字要经过男人的同意,如果联系不到对方,确实处理不了。毕竟这个决定权在对方手里,律师也没有好办法。但是4个月后,邓女士再次找到了我,希望能委托律师处理这件事。作为为顾客解决问题的初衷,我接受了邓女士的委托,形成了非诉讼,和同事黄律师一起负责了这个案子。

事件的基本情况和诉求

基本情况:

1.女人和男人于2018年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了儿子,现在3岁。

2.双方于2019年1月1日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3.男子在2019年3月至7月期间,部分抚养费没有全额支付。

4.男人现在在杭州工作,具体工作和家庭地址不知道,女人带着孩子在嘉兴工作和生活。男人已经黑掉了女方的所有联系方式。

5.女人即将组建新家庭,为了孩子的成长,希望把孩子改名为自己的姓。

在清楚了解客观事实后,我国律师团队进行了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并与相关部门协商,就相关重点问题与邓女士进行了沟通。

第一,离婚后,一方能主张更改孩子的名字吗?

是的。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跟随父亲姓或母亲姓,《户口登记条例》度18岁以下的人必须改名,本人或父母、领养人必须申请变更。因此,本案具有可操作性。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跟随父姓或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父姓和母姓外,可以选择姓:

(a)选择其他直系长老血族的姓氏;

(2)由法定赡养人以外的人赡养,选定赡养人的姓氏。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违反公函量属。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姓名的变更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改名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满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改名时,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改变孩子的名字必须得到另一方父母的同意吗?可以单方面申请吗?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支持说

不支持

不违反擅自改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被认定无效。

一方擅自改名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应该恢复。

*(2018)湖南0821民初52号:

在上述四份文件(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和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因此,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因此,某某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2018)河北省0983民初1527号: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或父母抚养,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的监护权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被消除,因此决定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权利和变更权应由父母共同行使。被告人郑世惠未经原告董贤惠同意,擅自将原、被告婚生女董宇东的名字改为金氏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确认被告人郑世惠的行为是侵权的。

同时,我们发现,在某种条件下,公民可以更改户籍名称,公安部没有统一明文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则,各地派出所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关的户籍工作。例如(2017)宁0106行初第128号案件中,银川公安局的派出所根据单方面申请更改了名字。可以看出,一方父母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后,另一方要求恢复的事例很多,这在实际操作中曾出现过单方面改名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认为,自2002年公安部发出公文以来,离婚后,有时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名字,但同时也有支持其他当事人恢复名字的诉讼的判例。(虽然法院认为应该恢复名字,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保留现在的名字对孩子的生活也有更好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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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通过讨论分析,我们确定了办案方向,出具了《法律服务方案》:

1.根据相关的流程和手续,建议先与男方取得联系,了解男方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则协调双方共同到小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名手续。

2.如男方同意变更姓名,但不同意到场变更,建议先取得男方的同意文件,并优先办理公证手续。

3.携带男方同意更名的文件,先到派出所办理手续,如派出所拒绝办理,则对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办理。

注:虽然咨询派出所时得到的反馈意见是必须由父母本人到场,一方出具委托书或书面同意材料、公证文件均不可以办理。但我们认为:只要男方同意,不管到场与否,行政机关都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有判例支持(*(2019)冀 0224行初 3号 )。

尽管方案已经确认,但刚执行就卡在了第一步。我们希望能够跟男方当面沟通此事,但男方在得知我们是邓女士的律师后就拉黑了我们的联系方式,并且仅在短信中回复了三个字“不同意”,我们尝试邮寄联络函至其住所,也杳无音讯。案件似乎到这里就可以结案了,毕竟得到男方同意是本案的前期和关键,否则没办法推进。

于是我们打算跟邓女士反馈结果,没有取得男方同意,我们将对本案进行结案。但邓女士确表达了决心,如果男方同意改名,她甚至可以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自己将小孩抚养长大。于是我们重新梳理了事实和材料,想起邓女士之前提到男方曾经有部分抚养费没有全额支持,我们或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争取一次当面沟通的机会。当然对方可能会选择不出庭,但对我们来说值得尝试。于是,我们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并且递交了法院,同时我们设计了诉讼请求,除了要求支付抚养费差额外,还要求男方定期到小孩现居地进行探望(关于本诉情的法律分析,本文将在最后进行说明),以增加男方出面沟通的可能性。

法院很快进入调解程序,调解法官也很友好地帮我们转达了我们想要给小孩改名的请求。我们提出,只要男方同意改名,我们愿意将抚养费标准从4000元/月减少至2000元/月,没想到法官跟我们反馈说对方基本同意了,具体等调解当天再沟通。得到这个消息,我们都很激动,前期的多次碰壁好像有了慰藉,但同时也担心男方会反悔。于是在调解之前,我们考虑了几种方案,因为涉及三地(上海、杭州、嘉兴),还预演了改名的整体过程。调解当天,我们凌晨四点从上海开车出发,上午九点半准时调解,调解时对方提出抚养费标准再减少1000元/月,我们要求男方必须亲自跟我们一起去办理更名手续,十一点半调解结束,我们下午一点半前往嘉兴,三点半办好手续将男方送回杭州,晚上九点半回到上海,本案顺利解决。

案件复盘

复盘时,我们觉得本案能够顺利解决,运气占了大部分,男方没有因为双方之间的矛盾就一直躲避。虽然前期沟通不顺畅,但通过法院,大家在调解当天的交流并没有产生冲突,男方也理智地表达了他的观点,最终给了案件解决的出口。除了运气,办案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分享:

1.沟通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围堵”、“蹲守”等侵犯边界的方式不利于沟通也不体面。

2.非诉项目也有做到“有法可依”,不要给客户提出有风险的方案,即便客户认为风险可控。

3.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多角度的,有时候用诉讼思维推演,可以查出并解决办案流程的症结。

4.办理非诉项目一定要考虑全面,一步一个脚印。例如,我们在调解前准备了两套谈判方案;还考虑到了对方同意改名但是不同意一同办理手续的情形,提前准备了授权书、更名协议书(防止法院不处理更名事宜),提前跟派出所确认了工作时间,预约了更名手续;为方便前往派出所,我们选择开车而非高铁出行等。

5.注意细节、抓大放小。调解时,我们主动承担了诉讼费,并且同意了日后不再提高抚养费、双方协商探望时间及方式的要求,让对方的人性得到释放。同时我们也要求对方在调解笔录中写明将配合办理更名手续,确保后续工作更加顺畅,也避免办理过程中出现意外而前功尽弃。

用诉讼方式解决非诉难题,用非诉思维办理诉讼案件,能够给非诉项目更多的可能性,让诉讼案件更加严谨、规范,最终达到周全地办理每个案件,尽力解决当事人诉求。

附:离婚后小孩办理更名手续流程

1.由小孩亲生父母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小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小孩6岁以下无需到场,6岁以上需到场拍照。

2.相关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离婚材料原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调解书、判决书;

(3)小孩户口本原件;

(4)现场签署姓名变更申请表,填写更名理由,一般派出所民警会告知建议理由。以本案为例,:A与B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双方生育有一子,名XX,后A与B于XX年XX月XX日协议(诉讼)离婚,XX(小孩)由女方抚养,现因XX中X为生僻字,为了XX更好的成长生活,现申请改名为XXX,请贵所同意。

(5)以上材料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复印件由申请更名一方签字。

3.材料递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更名手续,由一方领取新的户口本,领取时无需另一方到场。

以上手续及材料请以小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要求为准,仅供参考。

其他相关问题答疑:

一、我同意小孩改名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不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但抚养费标准是由双方根据各种情形确定的,在变更姓名的同时,可以跟对方协商减少抚养费支付。

二、离婚后,小孩是否可以要求父母进行探望?

在传统观念中,探望权一直是离婚后未抚养一方的权利,实务中也基本上都是一方拒绝对方来看望小孩而产生的纠纷。但笔者认为,探望权应当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如同老人可以要求子女尽到赡养、探望的义务,小孩也可以要求父母对自己进行探望。

《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也明确说明,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子女不仅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和团聚,更有利于促进父母与子女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也是让子女感受父母关爱促进自身健康成长的过程。

相关判例

支持说

不支持说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方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对于不直接抚养方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应是一种义务,当其不履行探望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鼓少民初字第 31 号。

原告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

*(2016)京 0102 民初 13909 号。

因此,父母对子女进行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履行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而被告离婚后一直未探望原告,给原告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8号。

本案原告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实属情理之中,父亲关爱和教导对于原告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替代。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16)京0115民初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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