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启文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友柏团队律师。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着一方一起生活。由于父母关系的恶化,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对对方的愤怒,不希望孩子的名字跟随另一方。然后去公安部要求改孩子的名字。
那么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为孩子更改姓氏、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回应,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更改孩子姓名需要父母双方同意。即使在父母离婚后,父或母更改孩子姓氏及姓名也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即孩子在未满18周岁之前更改姓氏和姓名的,需要得到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公安部门才可以受理,否则公安部门可以拒绝受理。据此,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是不能单独为孩子变更姓氏以及姓名。
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孩子姓名进行了变更,另一方应如何救济?
根据前述《批复》,另一方可在双方未能协商离婚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但若双方已经离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孩子更改了姓氏或姓名,该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另一方对孩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若一方更改孩子姓氏或姓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恢复子女原姓氏或姓名。
另一方起诉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姓名的诉请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对此类型案件会如何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亦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抚养孩子。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涉及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均受影响。父母一方因为离婚而对另一方的愤恨,不考虑孩子的人格利益,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恢复孩子原姓名。但若孩子姓名变更后,孩子已经使用该名字较长时间,使用该姓名在社会上进行交际,被周边的同学、教师、亲友所熟知,成为孩子不可或缺的部分,譬如在孩子使用该姓名就读小学、中学、大学、报考各项考试、参加各项比赛并取得名次等等,不宜恢复孩子原姓名。
从未成年人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若恢复孩子原姓名,不考虑孩子使用该姓名的实际情况,将严重损害孩子人格利益,故法院在考虑是否恢复孩子原姓名之时会结合孩子使用现姓名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判。此外,在孩子具备表达其意愿的认知能力时,法院也会尊重孩子是否愿意恢复原姓名的意愿。
父母离婚后,是否为孩子更改姓氏不应被父母一方的私人感情左右,作为监护人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为孩子作出考虑,切勿将孩子卷入父母情感纷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