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名字大全 > 微信名字 正文
【离婚男人微信名字】王育白结婚组:夫妻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可以更改孩子的名字吗?

时间:2023-01-26 12:14: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陈启文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友柏团队律师。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着一方一起生活。由于父母关系的恶化,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对对方的愤怒,不希望孩子的名字跟随另一方。然后去公安部要求改孩子的名字。那么,一方是否可以在没有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更改孩子的姓氏、名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以及(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改名时,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答复,如果离婚双方没有经过协商或协商,一方要求更改子女的姓名,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如果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离婚双方不能协商的话,公安机关应该恢复。

更改孩子的名字需要父母同意。父母离婚后,父母或母亲更改孩子的姓氏和名字也要得到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在孩子未满18岁之前更改姓氏和名字,必须得到父母的一致同意,公安部才能接受。否则公安部可以拒绝受理。因此,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为孩子单独与姓氏改名。

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更改孩子的名字,对方该如何补救?

根据上述《批复》,对方可以在双方未能协商离婚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但是,如果双方已经离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或名字,这实际上侵犯了对方对孩子名字的决定权和变更权。如果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或名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或名字。

对方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名字的控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法院将如何判断这种类型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根据对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义务,同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抚养孩子。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父母一方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愤怒而不顾孩子的人格利益,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严重影响孩子成长的情况下,应该恢复孩子原来的名字。但是,孩子的名字更改后,如果孩子已经使用了这个名字很长时间,那么使用这个名字在社会上交往,被周围的同学、教师、亲朋好友熟知,成为孩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孩子不能使用那个名字参加小学、中学、大学、各次考试、参加各次比赛并获得名次等,恢复孩子原来的名字。

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中,恢复孩子原来的名字,无论孩子使用该名字的实际情况如何,都会严重损害孩子的人格利益,因此法院在考虑是否恢复孩子原来的名字时,将结合孩子目前使用该名字的实际情况进行审判。另外,如果孩子具备表达自己意志的认知能力,法院尊重孩子恢复原来名字的意志。

父母离婚后是否为孩子改姓,不应受父母一方私人感情的左右,作为监护人,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不能让孩子卷入父母的情感纠纷。

  • 相关阅读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