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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辞职报告〉劳务派遣辞职报告交给谁…

时间:2023-04-26 01:00: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用工制度也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进行合法裁员,劳务派遣制度应运而生。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机制比较灵活,能够让企业从繁琐的人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企业能够专心于核心事业的发展。

同时,劳动派遣用工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和解约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

这在一定程度上让,劳务派遣用工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由于企业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规避了企业在裁员、薪酬发放、社保缴纳、劳动合同解除等用工风险。

而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区别在于: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可以帮企业规避风险,减少企业在财力、人力上的投入,增加资本运作的回报率,让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因此受到广泛应用。然而,在《新规》实施下,为规避劳动派遣的法律风险,很多企业把人才派遣转换为岗位外包。

所以在过程中,个别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使用劳务外包,所以,一些派遣单位为争取这个机会,就会将合同到期的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从而降低自己的用工风险。但是,派遣单位转化之后,劳务派遣工个人来说,如果认为对自己不利,不同意转为劳务外包,因此,选择辞职时,就需要关系到个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公司是否要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在法律上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按规定,公司变更劳动合同时要按照以下规定:

1.公司要与员工协商,并且要双方达成一致才可以;

2.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并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包括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派遣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劳动工资报酬、合同履行地、合同期限等。

其次,员工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主张辞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并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要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按照派遣员工的工作年限;

2.员工工作每满1年,就支付1个月工资;

3.员工工作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就支付1个月工资;

4.员工工作不满6个月,就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后,公司擅自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员工不同意并提出辞职后,公司又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辞职的员工较多,并且涉及数额较大的,应该直接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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