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法中,对于“书面形式”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定。
2、在《民法典》中,对于书面形式有了进一步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件,视为书面形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息。
综上得出,员工通过微信提出离职,属于网上聊天记录,视为电子数据,是能被理解为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因此,是有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