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微信形式向主管提出辞职是否具有效力?
【锐德法务 研究员 河西】
据以研究的案例:
某科技企业HR问,我公司一名外地员工9月下旬时以微信方式向其直接主管提出辞职,并自行开始进行工作交接。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提出辞职的,应当填写纸质《离职申请书》,并经逐级审批后方为有效”,但该员工一直不配合提交纸质《离职申请书》,问该员工微信辞职是否有效,公司该如何处理?
律师答复意见: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强调“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的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
但什么是书面形式呢?《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也就是说,电子数据属于书面形式的范围,因此,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辞职,也是属于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
本案例中,员工以微信形式向直接主管提出辞职是有效的,公司无法以《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否定其辞职的效力,建议科技公司及时审批该员工的微信辞职申请,安排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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