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证明,相信大家一定听到过这样一种声音:离职证明不能写负面信息,否则公司就是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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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说并不是,相信很多人会说我“睁着眼说瞎话”。关于这一点呢,大家先别急于下结论,我们可以先看一个真实案例【案号:(2019)粤民申3686号】
关某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广州某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与关某解除劳动合同。在为其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里,关于离职原因写有有两条:
1、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2、不能胜任工作。
在收到这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后,关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请求中,关某表示公司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所写的离职原因,给其本人日后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公司应该重新开具。
在仲裁委驳回了关某的仲裁请求后,关某提起了上诉。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该规定并没有排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公司在关某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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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结果依旧不服的关某选择向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法院除了认定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所做出的判罚并无不当外,还指出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也不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
同时关某也没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公司所记录的离职原因不实,故关某要求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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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审结果仍不服的关某,向广东高院申请了再审。在最高院的审判中,高院认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2、关某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
综上所述,关某主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侵害其平等就业的权利,理由不成立,其要求公司删除离职原因并重开离职证明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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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高院的审判,是不是和我们在网上看到的、听到的“离职证明不能写负面信息”完全不一样?这其实正反应了当前关于“离职证明到底能不能写负面信息”并未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而是存在争议的:
一是主流观点,《离职证明》记载员工的负面评价,侵害了员工的平等就业权,应当重新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因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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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少数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不利于员工再就业的负面信息记录到《离职证明》之上。因此除了写明法定事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等信息)之外,用人单位可以客观记载真实的离职原因。
也正是因为对于“离职证明到底能不能写负面信息”还存在争议,因此并不是说离职证明写了负面信息就一定违法之说。只不过,公司要能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的确有“表现不良、严重违纪”之类的行为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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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实际执行来看,除非是涉及了特别大的恩怨和矛盾,否则一般公司都不会这么记录的。但如果公司记录了,而且公司也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那么就真的不违法!
当然了,最终违不违法的判定上,还是要看法院怎么认定。如果法院是主流观点的支持者(离职证明不能写负面信息),那就是违法;如果法院支持少数观点(法律没有禁止负面信息),那就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