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据媒体报道,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到150万名。中央组织部最近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由此,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废的争论又掀起一轮热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设计的一项特殊罪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交代巨额财产的来源,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项罪名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说明司法机关可能对贪腐行为存在包庇的嫌疑,因此,这项罪名应当予以废除。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来源,那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反而有利于打击腐败。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不可能掌握犯罪嫌疑人所有的犯罪线索,保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从根本上打击犯罪。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公开的财产申报制度,又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巨额财产属于贪污所得,因此,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在目前的情况下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背后,可能隐藏着重大的犯罪线索,也可能会包庇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反腐败工作的结束,而应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开始。司法机关应当顺藤摸瓜,继续追查巨额财产的来源,将巨额财产背后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尊严,真正实现反腐倡廉。
我国已经通过修改刑法,加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仍然有可能会包庇其他犯罪分子。部分被告人咬紧牙关,拒不交代巨额财产的来源,结果导致一些行贿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能力,尽可能地将所有的犯罪线索排查清楚,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提高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收入的抽查比例,这说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党政领导干部申报的收入被抽查。这对于防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现有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还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制度,不利于公众的监督。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尽快考虑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将内部的收入申报逐步变为公开的财产申报,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