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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明财产】公职人员隐瞒海外存款违法犯罪行为,该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3-03-04 13:43: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普通法

转向:山东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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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朱春飞因收受贿赂、隐瞒海外存款、滥用职权等多项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构成隐瞒海外存款罪,引人注目。

近年来,司法机关被判该罪的案件并不多,上海市前副秘书长戴海波因收受贿赂、隐瞒海外存款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吴志忠和通辽市原府市长/市场许雅林分别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隐瞒海外存款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黑龙江省龙潭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赵洪山因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与其他公职人员实施财产型犯罪(如贪污贿赂)不同,隐瞒海外存款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以公职人员的海外存款来源是否非法为前提。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存入海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如果故意隐瞒,不向组织申报,则构成违法,存款金额大则构成犯罪。

对此,笔者对目前隐瞒海外存款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梳理党纪、政务处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思考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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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9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海外存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和不报告的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该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根据现行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委员会管辖规定(实施),隐瞒境外存款违法犯罪行为由审计委员会调查。

问题导向

本文提到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公职人员很少因涉嫌隐瞒海外存款行为而承担责任,受到当期、政务处分。也就是说,因该罪被起诉和判刑的情况很少。

与客观现实不同,改革开放后,很多公职人员出于公共原因出国或被派往海外,很多公职人员的子女、配偶出国留学、做生意、定居。他们在国外生活,大部分在当地银行有固定外币账户,部分在海外购买房地产并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外工作、生活、留学、持有海外银行存款、购买房地产、投资等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相关事项,必须向机关或组织报告。否则,构成违法,严重的构成犯罪。

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个人相关问题报告系统尚未达到公职人员的全部范围,目前公职人员财产(包括海外存款、房地产、投资等)申报主要适用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处级以下总数没有对应于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的报告制度设计。

第二,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戚、朋友或委托人在海外开设银行账户,公职人员故意隐瞒,能否根据当期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有些人抱着组织不能去国外确认的侥幸心理,钻党纪政治期、法律法规的空子。

三、公职人员以职务犯罪所得的不义之财存入海外银行,隐瞒海外存款的行为被吸收到相应的犯罪行为(如贪污贿赂)中,不再对该行为负责并定罪。例如,贪污受贿收益将以跨国洗钱的方式转移,存入海外银行,洗钱行为和隐瞒行为被吸收为贪污受贿罪,不再因洗钱和隐瞒海外存款行为而被定罪。第四,在实践中调查和调查这种行为,往往是几种职务违法犯罪并存,有贪污、贿赂等行为,也有隐瞒外国存款的行为,后者往往无法确认其存款是否为其他犯罪收入,也没有申报为纯粹合法收入,因此是单独罪,并根据受罪和惩罚予以处分。例如,前面提到的周春雨、戴海波、穆志忠、许雅麟等都被调查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海外存款等多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如果不调查和处理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很难单纯调查海外存款隐瞒行为。第五,公职人员海外存款取证更难。处理这类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从海外银行接受调查,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一些国家没有外汇管制,允许任何公民在国内外银行开设账户和存款,而不管是否公职人员。除非跨国洗钱或相关存款被判定为非法收入,否则大多数国家不对这类案件提供司法协助。

处置途径

第一,公职人员有申报海外存款的法律义务。无论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都有国内外的劳动报酬、遗产继承、赠与、违法犯罪所得等。不管本人是直接存在海外,还是转战他人在国外保管,都属于海外存款,所以要如实申报。那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设定的义务,党纪、定期、法律都有相关的具体规定。目前,几名公职人员明知有义务报告海外存款,但不履行,故意隐瞒和不申报的动机多种多样。部分公职人员认为法治意识薄弱,反正是自己的和解

法收入,存境内和存境外是自己的自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更多的是为了掩盖其获取该项存款来源的非法性。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制度,如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该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明确将“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属于报告的范畴。此外,隐瞒境外存款也违反了外汇管制的规定,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个人外汇存放境外,以及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需要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按照违法性质严重程度不同,分为刑事处罚和政务处分两种处置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情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予定罪量刑。纪检监察机关经立案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主要是指隐瞒境外存款尚未达到30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适用党纪和政务处分问责追责处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刑事处罚和政务处分,不影响党纪处分。由于隐瞒境外存款的公职人员,多数是党员,尤其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其问责追责处置的原则是,先党纪处分,然后再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体现了将纪律挺在前面的党纪处分要求。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如,周春雨于2017年7月因严重违纪问题被中央纪委立案审查后,经中央批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就属于这种情形。

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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