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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损失申报】30多万应收账款挂3年以上,多次催要无果,可以税前扣除吗?

时间:2023-04-30 21:12: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品税悦的第168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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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多个财务朋友咨询类似的问题:有家公司一笔应收账款30多万已挂3年以上,对方公司依然存续,多次催要无果,有当时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并已作财务处理,可以直接税前列支吗?

解析: 一般情况下,税局认为单有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事不够的,需要说明该企业是否存续,为什么不能收回,是否经过多次催讨(有催讨的相关记录)、对方确实无法清偿的证据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另,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说明1:既然是应收款项,通常越久越难以收回,有人认为,通常三年是一个重要的门槛,按所得税政策理解,超过三年的损失扣除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实务执行中,想要税前扣除,口径还是比较严苛的。

财税[2009]57号文件中的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比如对方已经破产清算了、法院已经判决不再清偿的判决书等等),这些证据很关键,不是说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做损失税前扣除,实务中,很多税局都要严口径要求的,不一定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做了损失税前扣除税局就认可。实务中,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说明2: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非实际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要追补至发生年度,没有“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说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5号)的规定,资产损失中应当出具的中介鉴证报告,均不再要求,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及相关资料。

说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小编提示:企业应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说明5:“会计作损失处理”如何理解?

实际发生是资产损失扣除的前提条件,会计作损失处理是对实际发生损失的会计处理。而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是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来确认减值准备,是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不是对实际发生坏账的损失处理,所以仅计提坏账显然不符合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坏账核销为“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如果只计提坏账准备而未核销坏账,则不属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计提坏账: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对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具体程序由企业根据财务方面的内部文件确定。一般的流程是: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提供或确认证明相关资产损失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证据链要充足),提请公司领导层审批。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核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说明6:小编建议,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坏账损失时,可准备一份书面说明(留存备查),说明中应至少包括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内容,增加证据链的完整性。

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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