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品塞怀亚特的第168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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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财务朋友咨询了类似的问题。一家公司应收账款30多万走了3年多,对方公司还在存续,多次催无果,当时有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已经财务处理了,能直接税前支出吗?
解决:一般来说,税务局认为仅靠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的工作是不够的,需要说明该企业是否存续、为什么不能收回、是否多次被催收(有催收相关记录)、对方是否确实无法清算等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3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但要说明情况并提交特别报告。
此外,财税[2009]57号文件第4条第3款规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清偿债务,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呆帐损失扣除。
说明1:因为是应收账款,一般越长越难收回,一般有人认为三年是重要的门槛。根据所得税政策,3年以上的损失扣除没有限制。但是,如果想在实务执行中进行税前扣除,口径比较难。
财税[2009]57号文件中有不能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据(如对方已经破产,法院已经判决不再清偿的判决书等)。这些证据很重要。并不是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进行损失税前扣除,实务中各地口径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6条规定,不得以损失形式在税前扣除下列股权和债券: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具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券。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避或者悬空的企业债券;
(三)行政干预逃脱或悬空的企业债券;
(四)企业未能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收回的债券;
(五)企业进行非经营活动的债券;
(六)其他不得核销的企业债券和股份。
说明2:应收账款的不良损失属于法定损失(非实际资产损失),申报年度税前扣除,到发生年度为止不需要补充,没有“回收确认期限一般不能超过5年”的规定。
说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说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只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就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由企业留下调查。
第二,企业必须完全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小编提示:企业需要收集、整理、归集和妥善保管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申报过程中不需要提交给税务机关。企业应完全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说明5:如何理解“亏损处理会计”?
实际发生是资产损失扣除的前提,会计损失处理是对实际损失的会计处理。相反,根据新金融工具指南等相关规定,呆帐准备金是根据今后可能发生的损失确认损坏准备金,是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不是实际的呆帐发生损失处理,因此,只有呆帐准备金不符合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坏账准备是“会计上处理损失”的剧本。如果只提高坏账准备金而不核销坏账准备金,就不是“会计上处理损失”的情况,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坏账准备:
借方:信用受损损失
贷款:坏账准备
有证据表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债券。
款项,企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具体程序由企业根据财务方面的内部文件确定。一般的流程是: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提供或确认证明相关资产损失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证据链要充足),提请公司领导层审批。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核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说明6:小编建议,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坏账损失时,可准备一份书面说明(留存备查),说明中应至少包括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内容,增加证据链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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