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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损失申报】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吗?快看看五个判断条件吧

时间:2023-03-08 20:39: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条件1:坏账确实发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与实际发生的收入取得相关的合理支出才能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授权扣除。

条件2:帐户逾期时间要求

根据金额的不同,应收账款的期限必须至少一年或三年以上。一年内的应收账款即使发生坏账也无法收回,这一损失也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不良损失使用,但要说明情况,出具特别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的,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1万分之一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中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但要说明情况,出具特别报告。

条件3:会计标准要求

会计上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经进行了损失处理,只是做不良准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支出。(七)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7)

条件4:事实证据规范要求

企业要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相关资料,可以内外结合,互相证明。

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16条: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具有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立案终结的证明、答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撤销、终止和停业证明;

(四)企业破产清算公告或者清算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工具;

(九)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出具的保险调查表、理赔表等保险文件;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条件5:申报企业所得税

而且,准备资料保管要求。

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未申报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要保管相关的持有准备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5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单:010即可,相关资料可由企业留下进行调查。第二,企业必须完全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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