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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药物申报】最新的!在审查药品注册申请过程中变更工作程序(试行)

时间:2023-04-20 05:42: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药品的持有人,受让方应当在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与本指导原则一致。
  • 目前来看,变更持有人有两个时间节点,一是NDA审评期间,由变更后的申请人(未来的持有人)提出补充申请,二是产品上市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两种情况申报资料要求一致。
  • 在NDA审评期间,就可以物色适合自己的品种了,先下手为强!另外,NDA审评期间即可变更申请人(即商业化后的持有人),而不需要等品种获批;这样也有利于品种的转让,盘活产能,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 2.发生技术变更的,其变更事项分类和技术要求参照已上市药品变更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执行。

    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发生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涉及技术的变更,申请人应当在原注册申请的专业审评状态提出补充申请,该补充申请与原注册申请关联审评。如提交的补充申请,经审评确认属于重大变更的,补充申请不予批准,同时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审评结论与申请人预期不符的,申请人可参照《药品注册审评结论异议解决程序(试行)》办理。

    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应参照已上市中药、化学药品以及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整理。

    点评

    1. 对于上市后的变更: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7号)》、《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第15号)》,对于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分别按照补充申请、备案、年报的方式完成申报。
    2. 对于审评期间发生技术变更的:同样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第15号)》中的技术要求,对于重大变更,如口服固体制剂由干法制粒改为湿法制粒,则申请人必须撤回原申请重新申报;对于中等和微小变更,申请人应提出补充申请,并与原注册申请关联。
    3.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审评期间申请人主动提出补充申请的途径,改变了过去只能等待发补,或者等拿到批文后才能提交补充申请的局面。
    4. 审评期间发生技术变更并提交补充申请的,审评时限以剩余时限较多的申请计(参见本指导原则“其他”项下第三点)。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若想早日获得批件,可以在获得批文后再提交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且备案资料的审评在省局即可完成。
    5. 化学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 第15号)》;生物制品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参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40号)》;中药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参照《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9号)》。
    6.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

    3.发生其他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审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如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等,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公章。

    变更注册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和新的委托文书,并提交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文。

    点评

    可与项目管理人联系,在申请人之窗以公文形式电子提交,或给CDE寄送函件。

    (三)上市后补充申请、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上市后补充申请、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点评

    上述情形不适用本指导原则,而应该参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因为品种已经获批上市。

    审评期间申报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注册申请表特别声明事项中明确是否需要与在审品种关联审评。

    03其他

    (一)审评期间的补充申请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 75 号)等要求执行。

    点评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 年第 75 号),对于无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如NDA期间的申请人主体变更),境内生产和境外生产均为0.96万,对于需要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境内生产为9.96万,境外生产为28.36万。

    (二)上市申请审评过程中发生生产场地变更,申请人需根据场地变更对制剂的影响进行评估,引起的关联变更情形按照相关指导原则进行判断。

    点评

    场地变更通常会涉及一系列变更,且很多是重大变更。根据本指导原则,一旦NDA期间发生重大变更,需要撤回重新申报。因此,建议NDA期间尽量不发生场地变更。

    (三)品种关联后,关联的品种审评时限保持一致,以剩余时限较多的申请计。

    (四)原料药在审评期间的变更参照制剂变更的相关要求管理。

    点评

    原料药不是药,但按照药品管理。

    (五)对于可来函告知的变更事项,申请人可书面来函或在申请人之窗电子提交公文。

    (六)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阶段,申请人/持有人可在专业审评状态提交稳定性研究数据。

    点评

    2022年9月23日,CDE发布一项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问“如何在审评过程中补充稳定性研究资料?”答“对尚未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在该品种药学专业审评结束前,申请人可以将稳定性研究资料和符合中心规定的通知要求提交的稳定性资料采取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进行提交;对已完成审评的品种,不再接收此类资料。”

    (七)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评

    2021年6月23日发布的 “《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转正,即日起施行。

    附:药品注册申请人变更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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