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地点和方式;(六)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债权申报与审核】法院受理预重整后,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在受理预重整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申报的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审核,提交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由临时管理人进行复核。 预重整程序终止、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的,已在预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无需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债权人会议】预重整期间的债权人会议由临时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就议事事项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债权尚未确定但能够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可以参加表决。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的议事内容可包括:(一)核查债权;(二)听取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监督临时管理人工作;(三)了解债务人情况以及与重整计划草案相关的信息;(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申请法院更换临时管理人;(六)对重整计划草案等需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债委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会议参与、监督、推动预重整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债委会】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等有关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参与预重整程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
第十六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一般包括:(一)债务人陷入困境的原因; (二)债务人预重整期间持续经营与管理的情况;(三)债务人未来经营发展前景;(四)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预计的执行和监督期限;(六)有关重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预重整期间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分组进行。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预重整期间重整计划草案效力的延伸】注重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以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预重整期间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草案一致的,已同意的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意见为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意见。 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修改且对相关债权人利益有影响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依法重新表决权;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修改且对出资人利益有影响的,受到影响的出资人有依法重新表决权。
第十九条【预重整期限】预重整期限按照《上海高院指引》的相关指导意见计算。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影响预重整工作开展的,法院可依申请,参照有关规定将受影响时间不予计入预重整期限。
第二十条【预重整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重整程序终止:(一) 申请人请求撤回预重整申请的,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准许;(二) 预重整期间未有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表决通过的,法院裁定预重整程序终止,不再转入破产程序。但债务人仍存在重整可能性、且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申请条件,有申请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请的,法院应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三) 重整计划草案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表决通过,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请的,法院应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终止预重整程序。
第二十一条【附则】本规程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