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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申报】破产程序中未申报的债券也可以行使抵销权

时间:2023-03-05 07:07: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相互承担到期债务的情况更为常见。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其债权不受法定清算顺序的限制,可以在之前债权被清偿之前通过注销进行全额清算。破产中的抵销权将具有“超级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实际上,一些债权人以各种理由不申报债券或不及时申报,主张破产企业管理者进行抵销,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抵销。对于行为的效力如何,是否会产生抵销的效果,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债券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不申报也可以行使抵销权。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注销未申报的债券。企业破产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注销未申报的债券。否认未申报的债券可以注销,法律没有依据,也违背了司法自治。企业破产法上的抵销制度本来是破产债券只能根据破产程序得到补偿的例外。结合我国建立破产抵销制度的意图,承认未申报的债券可以被注销,符合“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个债券”可以处于平等地位的要求。同时,被要求避免“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全面妥善地履行。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破产程序中必然按比例清偿的不公平现象。只要债券真实合法,申报与否不影响行使抵销权的结果。

二、债权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68条的有关规定行使合同法上的抵销权。《企业破产法》第44条对债权申报的法律效果作了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询问中,对于反对该条的解释,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法律效果是:不得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表明债权人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不受限制,仍然可以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存在并不排除合同法上的抵销权,而是同时存在和独立行使。

最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遵循《企业破产法》和司法解释《抵销债的性质、活动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行使合同法上的抵销权,但债务企业已处于破产程序,此外,《企业破产法》相关抵销债性质、行使规则相关规定与《合同法》中有关抵销权的规定有关,是特别规定。应适用企业破产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的性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注销的债券,禁止在破产程序中注销,包括劳动补偿、税金、股东欠的工资、侵权损害赔偿、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相关关系等。活动时间应在破产最终分配方案确定之前活动。否则,破产程序的推进将会延迟。在活动规则中,管理者不得主动注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相互债务,除非这对债务人的财产有好处。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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