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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申报标准】赵军 等:关于《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的几点重要说明(上)

时间:2023-04-10 14:00: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于《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的几点重要说明

(附报告原版全文)

作者 | 赵军 来源 | 法学学术前沿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于2022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系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研究项目《职务犯罪智能评估、预防关键技术研究》的子课题,由笔者带领万方(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后)、栗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房诗营(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等16名团队成员历时17个月完成。出于某些考虑,《报告》未对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说明。为避免对数据引用者及业界同仁造成误导,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调查的分析单位是企业管理人员、不是企业,此种设计有其价值,但不能以此代替以企业为分析单位的研究。事实上,以企业为分析单位是该领域定量研究的主流设计,只有将这两种分析单位的研究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企业合规体系建构的整体样貌。如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未来应以企业为分析单位展开研究。

二、受制于问卷篇幅和项目主题的限制,本调查只涉及到了该领域最基础的信息采集,类似“合规计划有效性”这种重要的专项调查需另行展开。说得再直白一些,在对本调查相关数据做进一步解读时,请务必谨慎,切勿过度解释。

三、调查报告尽可能“原汁原味”地呈现了相关变量在调查问卷中的原始设计,有兴趣准确把握相关数据真实含义的读者,请仔细阅读调查报告对应部分那些相对繁琐的内容。譬如,报告中的“小型企业”是特指300人以下的企业,这是出于本研究特定需要在调查问卷中的特别定义,并非其他统计口径中的“小型企业”。

四、受制于问卷调查这一研究方式本身的局限,本调查对中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现实状况的反映较为粗略,还不够深入。在2021年9月结束本调查的问卷发放工作之后,笔者又带领团队部分成员进驻相关企业围绕企业合规体系建构展开了田野实验,对此感触颇深。因此,更为深入的,更能反映不同性质、行业、规模企业差异性、特殊性的田野型质性研究亟待展开。

借此机会,笔者谨以个人名义,特别感谢参加本项目的16名团队成员(名单及具体分工见《报告》)的辛苦付出!特别感谢调查执行单位北京弘毅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同时,笔者真诚欢迎各位同仁对本项研究的不足与错误批评指正!

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2022年5月

重要申明:引用本报告数据及相关内容请注明版权单位

前 言

作为企业合规的核心领域,反贿赂合规日益成为国家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的重要抓手。推进反贿赂合规体系建设,不仅是企业预防贿赂犯罪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开展腐败犯罪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中兴事件”后,围绕企业合规的学术研究及实践探索日趋活跃,最高检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也在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开。然而,在企业合规核心领域,关于我国反贿赂合规现状的基础数据仍较为匮乏,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相关研究及决策的科学性。为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围绕该问题展开了本次全国性抽样调查。

调查采分层方法在全国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城市共计抽取171家企业作为终端调查点,覆盖了制造业、建筑地产、批发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信息技术、矿产资源能源、农林渔牧、服务业、交通运输物流仓储等9大行业领域,采线下实地发放问卷的方式成功调查企业管理人员5178人。就样本质量而言,本调查在目前已知同领域调查中具有一定优势。

报告全文共计22400字,包括调查及样本概况、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现状、企业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的观念及态度、企业人员贿赂违法犯罪查处情况、企业党建及营商环境、结语等部分,相关数据及内容能够作为该领域学术研究、制度设计及实践活动的基础性参考资料。

本调查的主要结果集中呈现在报告的结语部分,希望快速了解本报告核心内容的读者可直接阅读结语部分,希望详细了解调查过程及相关数据结果的读者可进一步查阅报告其他部分的内容。

目 录

一、调查及样本概况

(一)分析单位与调查对象

(二)调查工具与调查方式

(三)抽样方法与样本状况

(四)受访者(企业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二、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现状

(一)合规机构设置

(二)《员工手册》及教育培训

(三)礼品招待政策

(四)接受礼品申报制度

(五)利益冲突规则

(六)投诉举报渠道

(七)反贿赂调查机构

三、企业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的观念及态度

(一)礼品招待观念

(二)内部举报意愿

(三)举报腐败官员意愿

四、企业人员贿赂违法犯罪查处情况

(一)企业主动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可能性

(二)企业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实际情况

(三)企业查处内部员工受贿的实际情况

(四)贿赂遭国家机关外部调查的情况

五、企业党建及营商环境

(一)党员比例

(二)营商环境感受

六、结语

一、调查及样本概况

(一)分析单位与调查对象

本调查的主题被设定为我国反贿赂合规及相关问题的现状。从技术上讲,有关企业合规的研究既可将企业作为分析单位,也可将企业中的员工作为分析单位,相应的调查对象可确定为企业或企业员工。本调查将调查对象/分析单位确定为企业管理人员,是因为:1、以企业为分析单位的调查效率较低,成本过高,现有资源难以承担;2、企业规模差异过大,仅以企业为分析单位难以准确反映我国贿赂犯罪、反贿赂合规建设的整体状况及其实际影响;3、企业中有可能涉及贿赂、反贿赂合规问题的人员,是那些在企业中行使一定管理权限的人,单纯劳务人员不太可能涉及相关问题。

(二)调查工具与调查方式

调查问卷共包括36个问题,均为完全封闭式选项,具有一般阅读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准确理解问卷内容。在电子化情境下(PC端或手机端),多数受访者能在20分钟内填答完毕。

为避免网络调查“谁看到问卷谁填答、谁有兴趣谁填答”所产生的系统偏差,本调查采取了成本更高的线下实地面访方式。出于保护受访者及其所在企业信息安全的考虑,调查采匿名方式进行,在调查员指导受访者熟悉填答操作方法后即由受访者独立填答。

(三)抽样方法与样本状况

受制于调查内容的敏感性,就此类问题展开严格意义的全国性概率抽样调查,基本没有可能。作为折中方案,本研究在资源允许的限度内,通过(非概率)分层抽样,尽可能保证样本具有某种程度的代表性。

根据本中心2019年发布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及《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中有关企业家犯罪行业分布的数据,本调查在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城市共抽取171家企业作为终端调查点,涵盖了相关犯罪通常发生的九大行业领域。其中,制造业29家,建筑地产32家,批发零售(贸易)17家,金融保险12家,信息技术30家,矿产资源能源9家,农林渔牧7家,服务业25家,交通运输、物流仓储10家。

在终端调查点,原则上从企业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管理权限、行使一定权力的非劳务人员)名单中采等距离方式抽取受访者。考虑到具有相当权限的人员具有更高的贿赂犯罪风险,抽样时对企业中层以上领导(部门负责人以上)的抽取比例提出了不低于20%的特别要求。这部分人员在最终样本中占比23.6%,计1221人。调查的拒答率、废卷率合计14%,最终入选样本并完成问卷填答的受访者共计5178人,其中女性、男性分别占比48.1%、51.9%,国企、混合所有制、民营企业的受访者分别占比31.1%、3.5%、65.5%,符合设计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调查并未采严格概率方法在全体中国企业(管理人员)中进行抽样,相关分析只对样本负责。

(四)受访者基本情况

在最终入选样本并完成问卷填答的受访者中,男女性别比例接近1:1(表1-1);年龄主要集中在21-50岁的范围内,其中,31-40岁区间人数最多(表1-2);学历基本在“高中、职高、中专”以上,其中,大学本科学历人数最多(表1-3);受访者均为具有一定管理或事务处理权限的企业管理人员,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占比23.6%(表1-4)。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国企管理人员男女性别比高于民企(表1-5);国企管理人员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31-50岁区间,民企管理人员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1-40岁区间内,民企管理人员整体更为年轻(表1-6);国企管理人员中的高学历比例显著高于民企管理人员,无论民企国企,受访者中大学本科学历的占比都是最高的(表1-7)。

二、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现状

本调查从合规机构设置、《员工手册》及教育培训、礼品招待政策、接受礼品申报制度、利益冲突规则、投诉举报渠道、反贿赂调查机构等七个维度,对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状况进行了测量。

(一)合规机构设置

总体上,只有26.8%的受访者选择“具体不太清楚,没听说合规这项工作”, 34.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专门的合规部”,再加上39.0%选择“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但设有纪检监察、法务部、内控或风控部门,由这些部门实际负责企业内部反腐败贿赂等合规工作”的受访者,73.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负责内部反贿赂合规工作的部门(表2-1-1),我国企业反腐败合规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组织基础。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合规机构的设置状况优于民营企业

只有7.6%的国企受访者“没有听说过合规这项工作”,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比例则高达36.7%;55.3%的国企受访者选择了“企业有专门的合规部”,民企受访者只有21.7%选择该项(表2-1-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行业合规机构的设置状况明显优于其他行业

在金融、保险行业,所在企业“设立有专门的合规部”或者“有相关部门开展合规工作”的受访者,占比高达95.5%,为各行业之首;该比例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达到88.9%;在建筑、地产行业达到84.9%;农林牧渔行业为74.8%;信息技术、通讯、互联网、软件行业为72.5%;与上述行业相比,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服务业(餐饮、娱乐、住宿、教育、租赁)的受访者中,表示“没有听说过合规这项工作”的占比相对较高。其中,服务业和贸易行业均有高达43.8%的受访者选择这一选项(表2-1-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合规机构设置状况相对较好

在1000人及以上的企业(下称“大型企业”),表示“有专门合规部”的受访者达64.4%;在300-999人的企业(下称“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37.0%;在不到300人的企业(下称“小型企业”)该比例为23.8%。另一方面,大型企业仅有5.3%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合规这项工作”;中型企业的相应比例为21.6%;小型企业的相应比例则达到了36.0%(表2-1-4)。

(二)《员工手册》及教育培训

总体上,76.3%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或“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的受访者只有31.8%,尚有23.7%的受访者企业“没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没有听说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表2-2-1)。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已具备一定制度基础,但针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还远未落实。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反贿赂合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明显优于民营企业

77.4%的国企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民企受访者的相应比例为40.1%。52.2%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民企受访者的相应比例仅为21.0%(表2-2-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行业反贿赂合规宣传、教育、培训状况优于其他行业

在金融、保险行业,78.6%的受访者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60.0%的受访者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均为各行业之最;这两项比例,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分别为75.8%、53.7%;在建筑地产行业分别为66.7%、41.9%;与这些行业相比,其他行业反贿赂合规宣传、教育、培训状况相对较差(表2-2-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反贿赂合规宣传、教育、培训状况较好

在大型企业,75.0%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49.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在中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57.9%、36.9%;在小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43.8%、23.9%(表2-2-4)。

(三)礼品招待政策

总体上,38.2%的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29.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且需事前审批”;32.2%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或者“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但不需事前审批”(表2-3-1)。作为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企业在礼品赠送、商务招待方面有进一步规范的必要。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礼品招待政策的制定、落实状况优于民营企业

53.4%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民企受访者相应比例仅为30.2%;36.3%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且需事前审批”,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比例仅为26.3%;仅有4.0%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而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比例高达23.1%(表2-3-2)。

2.行业领域:建筑地产、金融保险行业礼品招待政策的制定、落实状况优于其他行业

在建筑、地产行业,55.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在金融、保险行业,这项比例为55.6%;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这项比例为49.3%。另一方面,在金融、保险行业,仅有6.0%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这项比例在建筑地产行业、矿产、能源、资源行业分别仅为10.1%、10.5%;在农林牧渔、服务业(餐饮、娱乐、住宿、教育、租赁)、批发零售(贸易)行业,则分别高达27.0%、26.1%、25.3%(表2-3-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礼品招待政策的制定、落实状况较好

在大型企业,51.1%的受访者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44.4%;在小型企业,这一比例为31.0%。另一方面,在大型企业,仅6.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这项比例在中型企业为11.6%;在小型企业则高达22.2%(表2-3-4)。

(四)接受礼品申报制度

总体上,只有20.3%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关于礼品申报的相关规定”,“而且真有人报备过相关事项”;选择“没听说过有礼品申报之类的规定”这一选项的受访者高达48.0%(表2-4-1)。由此,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中的礼品申报制度需进一步普及。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接受礼品申报制度制定、落实状况优于民营企业

69.4%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有关于礼品申报的相关规定”,31.5%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不仅有相关规定,“而且真有人报备过相关事项”;民企受访者这两项比例仅为42.6%、14.3%。(表2-4-2)。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金融保险行业接受礼品申报制度的制定、落实状况优于其他行业

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所在企业“有关于礼品申报的相关规定”的受访者达77.4%,44.4%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相关规定,“而且真有人报备过相关事项”。这两项比例在金融、保险行业分别达到为67.7%、29.5%。其他行业接受礼品申报的制度状况相对较差,在交通运输(物流仓储)行业,上述两项比例仅分别为31%、4.3%(表2-4-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接受礼品申报制度的制定、落实状况较好

在大型企业,64.9%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有关于礼品申报的相关规定”,34.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相关规定,“而且真有人报备过相关事项”;在中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57.1%、24.1%;小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45.4%、13.9%(表2-4-4)。

(五)利益冲突规则

总体上,40.9%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不允许聘用曾在公权力机构任职者或者监管部门官员的亲属等人员”;48.9%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聘用了此类人员,但“企业应该不会排斥这类人员任职”;10.2%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有聘任这类人员的情况”(表2-5-1)。类似“旋转门禁止”的利益冲突规则,是企业反贿赂合规计划的重要内容。调查显示,该规则在我国已被部分企业接受,但还远未成为企业的普遍性制度实践。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利益冲突规则形式上较为严格,但实际落实存在某些障碍

47.6%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聘任曾在公权力机构任职者或者监管部门官员的亲属等人员”,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数值仅为37.6%;另一方面,13.4%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有聘任这类人员的情况”,高于民企8.6%的对应值(表2-5-2)。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利益冲突规则在制定形式上较民营企业更为严格,但实际落实却存在某些矛盾性障碍。这可能与国有企业与公权机构在干部人事管理上的融通性有关。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等行业的利益冲突规则形式上较为严格,但实际落实情况一般

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表示所在企业“不允许聘任曾在公权力机构任职者或者监管部门官员的亲属等人员”的受访者达52.8%,居各行业之首;这一比例在金融、保险业达到48.4%。其他行业对应比例则相对较低,其中,仅有33.7%的农林渔牧业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选项。另一方面,金融、保险业有12.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聘任这类人员的情况”,为各行业之最,矿产、能源、资源行业的对应数值也非最优(表2-5-3)。其中原因,可能与上述分析类似。

3.企业规模:不同规模企业对利益冲突规则的把握差异不大

在1000人及以上的大型企业中,表示“不允许聘任曾在公权力机构任职者或者监管部门官员的亲属等人员”的受访者占40.6%;在300-999人规模的企业中这一比例为42.8%;而不到300人规模的企业为40%。另一方面,在1000人及以上的大型企业中,企业允许聘任此类人员,且“有聘任这类人员的情况”的受访者占8.7%;在300-999人规模的企业中这一比例为11.9%;不到300人规模的企业为9.6%(表2-5-4)。

(六)投诉举报渠道

总体上,70.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14.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举报过”;29.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设置举报渠道”(表2-6-1)。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工作已具备一定的机制基础,但投诉举报渠道的实际效果尚有提升空间。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投诉举报渠道的设置、运行状况优于民营企业

93.8%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民企受访者的相应比例仅为57.9%;31.5%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举报过”,该比例在民企受访者中仅为6.5%(表2-6-2)。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金融保险行业投诉举报渠道的设置、运行状况优于其他行业

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90.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36.5%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举报过”。这两项比例在金融、保险行业分别达到了90.6%、27.5%。其他行业投诉举报渠道的设置、运行状况相对较差,在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上述两项比例仅为52.5%、2.8%(表2-6-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投诉举报渠道的设置、运行状况相对较好

在大型企业,90.4%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36.1%的受访者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举报过”;在中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77.3%、17.5%;在小型企业,仅为60.2%、7.3%(表2-6-4)。

(七)反贿赂调查机构

总体上,66.4%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26.5%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另有33.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设立反贿赂调查机构”(表2-7-1)。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在机构设置上已具备一定基础,但反贿赂调查工作的实际开展仍显不足。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反贿赂调查机构的设立、运行状况优于民营企业

93.8%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民企受访者中仅有52.6%选择这一选项;52.1%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该比例在民企受访者中仅为13.9%(表2-7-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矿产能源资源行业反贿赂调查机构的设立、运行状况优于其他行业

在金融、保险行业,92.8%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48.4%受访者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这两项比例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分别达到为86.7%、53.7%;在建筑、地产行业分别为81.3%、42.2%。与上述行业相比,其他行业反贿赂调查机构的设立状况相对较差,在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上述两项比例仅分别45.6%、7.2%(表2-7-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反贿赂调查机构设立、运行状况较好

在大型企业,90.0%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53.3%的受访者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在中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74.4%、32.0%;在小型企业,则为55.1%、15.6%(表2-7-4)。

三、企业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的观念及态度

本调查从礼品招待观念、内部举报意愿、举报腐败官员意愿三个维度,对我国企业管理人员有关反贿赂相关问题的观念及态度进行了测量。

(一)礼品招待观念

总体上,76.4%的受访者认为“需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确定对外宴请及礼品招待的标准”;13.8%的受访者认为企业应确立礼品招待标准,且“接受者每人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200元”,占比略高于认为“接受者每人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0000元”(9.8%)的受访者(表3-1-1)。关于礼品及商务招待的标准,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主流观念赞同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灵活把握”,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对通过礼品招待进行不当勾兑的容忍态度,反映了这个群体具有相当的贿赂犯罪风险。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国企、民企管理人员关于礼品招待标准的观念差异不大

77.2%的国企受访者认为“需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确定对外宴请及礼品招待的标准,不好一刀切”,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为76.0%;有15.9%的国企受访者认为企业应确立礼品招待的标准,且“接受者每人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200元”,这一比例略高于民企受访者;6.9%的国企受访者认为“接受者每人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0000元”,这一比例略低于民企受访者(表3-1-2)。

2.行业领域:各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关于礼品招待标准的观念差异并不大

认同“礼品招待标准需要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确定,不好一刀切”的受访者在九大行业中均占较高比例,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各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在该问题上的观念一致性,也折射出不同行业在企业公关模式上的相似性(表3-1-3)。

3.企业规模:不同规模企业管理人员关于礼品招待标准的观念差异不大

在大型企业,表示“礼品招待标准需要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确定,不好一刀切”的受访者占79.2%;这一比例,在中型企业为74.6%;在小型企业为76.6%。(表3-1-4)。

(二)内部举报意愿

对本企业人员贿赂行为的举报意愿,本调查设置的问题是:“人的行为往往受制于整个社会环境及具体处境,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如果您发现您所在的企业有人行贿或者受贿,您会举报吗?”对此,43.1%的受访者表示行贿、受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举报”;30.7%的受访者认为是否举报要看情况,“如果对企业有利就不会举报,否则就可能举报”;而26.2%的员工表示“除非损害了自身利益否则不会举报”(表3-2-1)。考虑到社会调查在类似问题上通常发生的“社会欲望偏差”,只有不到一半的受访者确定表示“会举报”,表明该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对本企业人员贿赂行为的实际举报积极性不高,反贿赂合规的正向企业文化氛围远未达成。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民企管理人员举报本企业人员贿赂行为的积极性相对较低

51.4%的国企受访者明确表示贿赂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举报”,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仅为38.5%;29.9%的国企受访者倾向举报,除非“对企业有利”,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为31.1%;此外,18.7%的国企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除非损害了我的利益”,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则高达30.4%(表3-2-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内部举报意愿相对较强

在金融、保险行业,57.1%的受访者表示贿赂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举报”,居各行业之首;建筑地产行业这一比例为53.0%;矿产、能源、资源行业为48.4%;相应地,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不会举报”的比例同样较低,分别为16.9%、18.0%、22.8%。其他行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内部举报意愿相对较弱,交通运输(物流仓储)、农林牧渔行业中选择“不会举报”的受访者占比高达39.5%、37.2%(表3-2-3)。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管理人员举报本企业人员贿赂行为的积极性相对较低

在大型企业,57.6%的受访者表示贿赂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举报”;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45.3%;小型企业则为37.7%。另一方面,在大型企业,仅有13.2%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除非损害了我的利益”;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24.0%;小型企业则为31.2%(表3-2-4)。

(三)举报腐败官员意愿

关于举报向所在企业索贿官员的意愿,本调查设置的问题是:“如果一些有权力的政府部门或官员向您所在的企业索要好处(如一笔资金),您会举报吗?”对此,45%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28.7%的受访者认为是否举报需要“看情况”,“如果能为企业带来好处,就没必要举报”;26.3%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涉腐官员,除非太过分”(表3-3-1)。与上一个问题相似,只有不到一半的受访者确定表示“会举报”,表明该群体在现实生活中举报腐败官员的积极性并不高,这既可能与“民不与官斗”的民间观念有关,也可能与企业管理人员在现实营商环境、政商关系中的功利考量有关。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民企管理人员举报腐败官员的积极性相对较低

52.3%的国企受访者表示“会举报”贪腐官员,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为41.0%。另一方面,有30.4%的民企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除非太过分”,而国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仅为18.7%(表3-3-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建筑地产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举报腐败官员意愿相对较强

在金融、保险行业和建筑、地产行业,56.3%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贪腐官员,居各行业之首;在农林牧渔业,这项比例仅为27.0%。另一方面,在金融、保险行业和建筑、地产行业中,分别有19.4%和19.3%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贪腐官员,除非太过分”,比例占各行业最小,而在农林牧渔业则达到38.6%(表3-3-3)。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管理人员举报腐败官员的积极性相对较低

在大型企业,60.8%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贪腐官员;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48.0%;在小型企业则为38.8%。另一方面,在大型企业,仅有14.1%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除非太过分”;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24.1%;在小型企业则高达31.0%(表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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