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这种方式也是早期部分地方政府对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给予资助产生的后果。
例如:发明名称为“刮地坪的刮杆”的发明申请,权利要求仅有一项,全文为“一种刮地坪的刮杆,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长木条本体, 长木条本体的一端设置有把手”。说明书也仅寥寥数句, 其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全文为: “参照附图,一种刮地坪的刮杆,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长木条本体1,长木条本体1 的一端设置有把手2。本发明使用时能够更加顺手,提高工作效率。”
1.2.2.2以复杂技术手段解决简单术问题
“以复杂技术手段解决简单术问题”的方式是 “一句话权利要求”的另一个极端。此 类非正常申请见于各个技术领域,尤以机械、电学等通常以基础结构、元器件等构成技术方案的领域居多。在发明主题上,申请多选取日常生活、工业生产中容易接触到的通用型、基础型装置、设备,或是这些装置、设备中的部分零件、模块,因其基本 原理浅易、组成结构简单、技术资料丰富且方便易得。在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也都是相应装置、设备及其零件、模块本身所能解决的固有问题。
然而不同寻常的是,在解技术问题所设计的技术方案上,其技术手段的选取 却极尽繁冗、复杂。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撰写详尽冗长、技术特征大量堆砌,保护范围极为狭小。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实施例部分基本与权利要求书相 同,且绝大多数仅有1 个实施例。说明书附图成图质量低劣,线条绘制粗糙、尺寸不成比例,并且由于技术特征数量过多,图示结构繁杂,部分申请的附图标记需要采取“数字化”方式管理,附图标记编号长达5-7位。
例如:发明名称为“具备加热功能的自卸车”的发明申请,技术方案中各部件之间采用“多米诺骨牌”的方式驱动:螺杆驱动齿轮,齿轮套接传动带,传动带再带动齿轮……等等,环环相扣,往复循环,仔细分析其工作过程就会发现,其中多个部件之间根本无法联动。
再如,发明名称为“建筑吊装装置”的发明申请,技术方案中的绝大多数技术特征纯粹就是为了堆砌,根本没有合理的机械逻辑可言,除了能从附图中吊钩、链轮等大致推测发明所要实现的吊装功能外,其余密布的弹簧、连杆、腔室等零部件即使对照说明书也难明究竟。
1.2.2.3 虚构或夸大技术问题
通过“虚构或夸大技术问题 方式编造的申请一般都具有相对完整乃至“完善”的结构形式,至少无法像“一句话权利要求”“以复杂技术手段解决简单技术问题”等非正常申请那样在形式层面即可发觉其 “不正常”之处。此类方式的关键在于:其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并不存在,即使存在,也只是在极为特定的条件下、以极小的概率发生,根本不值得动用技术手段进行解决,更不必说采用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此类非正常申请大都是申请人的突发奇想,比如:为了减轻刷牙时刷头温度过低造成口腔不适的“一种刷头自动加热的牙刷”、为了防止环形针在使用后变形的“一种环形针的矫正装置”,等等。
不过,此类申请虽然解决技术问题畸形荒谬,但解 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合理, 取得的技术效果可期,因此一般都能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最低限度上的实用性要求,并且部分申请文件 撰写质量较高,其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适当、从属权利要求层次条理分明,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充实、发明内容完备、实施方式多样,在不熟悉相关技术领域的人员看来,这些发明专利申请设计密、构思巧妙,具有相当的实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极易被误判为高价值专利。可以预见,在今后的一段时期,此类非正常申请将向政策倾斜的高新产业技术领域靠拢,逐步进化成非正常申请的主流形式。
1.2.2.4 编造不易证实的技术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定,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以作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说明书公开充分等发明授权实质条件的审查基础。一般认为,“技术效果”是由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 征之间的关系之总和所产生的,并且不同技术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不同,[5]
例如:机械领域的技术方案多由组件本身的结构、形状、尺寸、数量及其组合、连接、联动方式等技术特征构成,在分析其动作方式的基础上易于预期其产生的技术效果;而对于医药、化 学等领域的技术方案,其记载的技术效果一般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仅凭个人经验难于评判。
可见,相对于客观存在的术问题和如实描述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具有不确定性,尤其在医药、化学等领域,记载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取得,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以多大程度取得并不能简单依靠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能力进行判断。但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文字记述大致推测技术效果的可靠程度,对于真实情形则囿于现实条件无从查证,这就使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有了通过“编造不易证实的技术效果”制造非正常申请的可乘之机。
例如:发明名称为“眼药其制备方法”的发明申请, 利用鸡肉、葱白、花椒、酱油、白酒等煎煮制成“眼药水”。发明名称为“戒烟豆腐的制备方法”的发明申请,声称“豆腐与红糖水蒸过程中结合成新的氨基酸,食用后达到再吸烟口中无味、不想吸烟的效果,能够达到治疗戒烟的目的”。发明名称为“抗癌注射液及其应用”的发明申请,面对审查员“本发明的抗 癌注射液不具有治疗癌症的作用”的质疑,申请人提交了由某制药学院出具评价报告,声称该抗癌注射液的两份样本对实验癌细胞的增殖均有较好的抑制活性,据此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但随后该案即因授权明显失当引起关注。
1.2.3 复制
以上介绍的都是单个申请正常申请撰写方式,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追求的是低 成本、短时间、高授权率。但在以申请数量或授权数量为基准的资助模式下,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需求:申请数量。
就一般情形而论,这种“ 量需求”通常都围绕一个“基础申请”展开,通过“基础申请”中部分技术特征的简单组合、替换,复制出多个大 致类似的申请,比如:一 项包含A、B、C、D 四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排列组合的方式,制造出 A+B+C、A+B+D、A+C+D、B+C+D 四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另外也可以通过替换的方式,制造出A+B+C+D+E、A+B+C+D+F、A+B+C+D+G…… 等多个技术方案。实践中最典就是中药领域,通过数十味中药的选择组合,衍生出数以百计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机械、化学等领域大致与之类似,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通过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的替换组合, 在短时间内复制出数量可观的非正常申请。
单就这个“基础申请”而论可能是通过“抄袭”“编造”制造的非正常申请,也可能本身就是一个正常申请,只不过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为 了取得更多政策红利,以 此为基础复制出多个非正 常申请。在这个问题上,部 分不良代理机构和代理从 业人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以“专利挖掘”“专利布局”等专业术语为幌子, 鼓动和怂恿不了解专利制 度的申请人将原本正常的、甚至是高价值的专利申请通过拆分、细化、替换等手段制造出雷同但毫无价值的多份申请,非但没有为申请人带来额外收益,反而使原申请也因之被视为非正常申请而受到行政处理。
除此之外,通过分案的办繁殖分案申请也是一段时期内比较突出的造假方,申请人恶意利用分案制度,从母案中分出数个、数十个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不仅能规避针对非正常申请的系统排查,还能利用母案的审查结论在一定程度左右结案方向,提高授权概率。
综上所述,以上“抄袭”“编”“复制”等手段并非单独使用,大多数情况下非正常申 请的申请人会并用上述手段,比如:在抄袭公开文本背景技术的基础上,虚 构或夸大技术问题,并使 用复杂技术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再比如,在虚构或夸大技术问题的同时,编造不易证实的技术效果。这些造假方式都使得非正常申请更加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
2.非正常申请的本质特征——非市场性
2.1非正常申请与低质量申请
从已有文献看,专家学者数从专利质量的角度出发 ,以“低质量申请”指称并论述非正常申请的形式特征与不良影响。诚然,非正常申请一般情况下都属于低质量申请,但仅以“低质量”表征非正常申请则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
首先,“专利质量”本身概糊。谷丽、郝涛等在梳理了国内外大量专利质量相关文 献后,从专利的技术性、法定性和商业性三个方面对专利质量做出界定,但同时也承认:当前对“专利质量 ”内涵的研究并无共识,学界对“专利质量”的评价标准也各有不同。[6]
其次,“低质量”问题在“正常申请”中同样存在。举例来说, 在一个班级里,按学习成绩 划分会有优等生、中等生和差等生,且无论教育质量高低,总会有排名靠后的“ 差等生”存在。专利体系也是如此,按专利质量划分也存在高质量申请、一般申请和低质量申请,并且依据国家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高低不同,总会有一定数量的低质量申请维持在与之相应的比例上。由此可见,单纯意义上的低质量申请本身就是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正常事物,仅凭“低质量 ”无法区分专利体系中质量较低的“正常申请”和为了套取政策红利产生的“非正常申请”。
再次,“低质量”只是非正请的表现结果,并不能反映 “非正常申请”产生的深层次动因。在欧美国家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也出现过诸如“专利丛林”“专利海盗”等导致社会创新效率降低的“ 问题专利”,但这些“问题专利”的出发点还是集中在攫取不正当的市场收益,而我国非常申请自始不以寻求严格意义下的市场收益为动机,因此,从动机层面剖析非正常申请就成为概括其本质特征的关键。
2.2非正常申请的“非市场性”
通常情况下,市场主体申利的动机分为两类:一类 是出于技术垄断、赚取专利许可费、技术出售等市场收益因素,另一类是技术干扰、产品和企业宣传、技术公开、专利对抗和专利威胁、加入专利池组织或参与标准制定等市场战略因素,[7] 但无论是出于市场收益因素还是市场战略因素,市场主体的基本需求都是保护创新 成果、提升市场竞争力。与之截然不同的是,投机者制造非正常申请的动机则集中在获取政府资助以及其 他形式的政策红利,所申请的专利无法在严格意义下的市场环境中取得实质效用和经济利益。进一步地,就其所谓“发明创造”而言,本质上就是申请文本的编撰,只求满足专利法规在申请形式上的各项规定,而与专利制度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旨毫不相关。因此,申请动机的“非市场性”就构成了非正常申请的本质特征。
还需要说明的是,“非市场性”不等于“政策性”。知识产权本身关乎国家发展,而行政手段对促进知识产权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上世纪,美国在拥有体系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也强调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的联动,从而建立起专利大国、品牌大国 、版权大国的知识产权优势地位。[8] 在政策实施层面,政府无论是为了强化对高新技术行业的扶持力度,还是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专利费用负担,所有的政策成效最终都要落实在具体 的专利上。因此,只要政策引导下的专利申请能够立足于创新成果保护、市场竞争力提升的初衷,那么其无论质量高低,就都不在非正常申请之列。
2.3“非市场性”的具体表现
2.3.1 主体方面
按照专利制度演进的一般律,随着科技发展,发明创造的主体会从个体发明者转变为在研发机构中分工协作的专业技术人员。[9]反观非正常申请,单打独斗式的个人申请人却占到相当比例,且其登记地址多为村、镇、小区等经常住所地;而企业发明人则多冠以“设计”“科技”“开发”等名称,其实际提交申请的技术 领域也常与主营范围不符 。分析个中缘由,一方面,在简政放权的大背下,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注册公司变得简便高效,另一方面,市场上借用、冒用、购买身份证等违规手段注册公司的行为早已屡见不鲜,[10] 藉此, 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得以借用、冒用、购买个人身份信息,或是利用实际控制下 的、只为申请专利注册成立的多个公司,分散提交非正常申请。
2.3.2 技术领域方面
现代社会,发明已然不是 一人一时灵感的火花闪现”,而是有计划、有步骤的群体性劳动。[11] 即便是申请程序,也需要申请人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通过对创新成果进行筛选、拆分和剖析,提炼出具有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最终整理形成申请文件。可见,无论是发明过程还是申请过程,都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对于非正常申请,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只需一台电脑和基本办公软件,就能在数天内横跨几十个技术领域,提交几十甚至上百件专利申请。
2.3.3 内容方面
非正常申请在内容上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但这些申请 的技术方案基本都不具备付诸制造或使用的现实价值。这一点首先需要和实用性相区分:专利法要求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虽然大部分非正常申请都能在最低限度上满足实用性的要求,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一 般能够在公开内容的指引下制造出对应产品或者实 施对应方法。但问题的关键是,一个理性人根本不会采用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手段去解决技术问题,因为现实世界中存在大量较之更为简捷高效的替代方案,比如:对于“多米诺骨牌”式的机械联动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 完全可以找到更为实用的等效传动形式;再比如, 对于为了减轻刷牙时刷头温度过低造成口腔不适而发明的“刷头自动加热”的牙刷,抛开技术问题的合理性不论,日常生活中完全可以通过热水浸泡刷头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2.3.4 价值方面
专利制度作为商业竞争工,产业利益才是根本的法律原则。[12] 但另一方面,专利具有法律意义,其经济意义却颇为模糊。[13] 在专利体系中,即便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最终也只很少一部分能真正实现商业化,其余大部分专利或是由于申请主体的自身原因,或是由于市场情势变迁,都无法有效实现其商业价值,但是这些专利至少在一定时期内或一定情境下,都具备在生产和竞争中产生市场价值的能力或可能。而对于非正常申请,产生市场价值自始不在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考虑之列,技术方案的无价值性直接决定了其不具备产生市场收益的任何可能,即使侥幸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也会在获得资金补助或其他政策收益后,因欠缴年费等原因主动放弃。最后, 这些专利只能沉淀在数据库中,变成文字游戏里的发明创造。
3.对非正常申请的思考
3.1非正常申请是对专利基本理论的严重违背
专利契约理论认为,专利本质上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签订的社会契约,国家基于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一定范围与期限内的独占权,使之获得垄断性 利益。相应地,专利权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使社会获得新的技术知识,公众在期限届满后也得以自由使 用专利技术,从而使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14] 但现实中,非正常专利由于其技术 方案不具有被理性人付诸 制造或使用的现实可能, 因此根本不能使社会总知 识或总财富增加。反过来, 投机者却能取得来自政府 的不正当补助,仅就这点看,非正常申请与其说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签订 的社会契约,倒不如说是投机者为骗取补助同政府签订的“诈骗合同”。专利补偿理论认为,市场体在发明创造中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而创新成一旦公开,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极易被其他企 业免费使用,因此需要法 律保障创新者一定时期内的市场垄断收益,对其投入的研发成本给予补偿。然而,非正常申请无法在市 场生产与竞争中带来实际 利润,法律设定的补偿机 制也就无从发生作用,专利补偿理论失去了合理的内在解释;更进一步,其 所谓“发明创造”无非就是资料检索与申请文本的编撰,没有任何研发投入可言,但投机者却因之获得了政策性收益,这就构成了对专利补偿理论的根本违背。
3.2仅从形式层面无法彻底规制非正常申请
《75 号令》通过列举而非概方式规定了非正常申请的具体类型,前文也是介绍了审查实践中突出 存在的、典型的非正常申请的表现形式。在形式方面, 行政部门无论是从申请人的身份类别、注册地址、缴费地址、有无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从业情况等法律层面入手,还是从申请的 技术领域、权利要求的撰写数量、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数量、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量等技术层面入手,非正常申请的申请人总能找到应对策略,这些形式要求至多对非正常申请形成临时障碍,将短时期内少数不擅应变的非正常申请堵在专利大门之外。
申请人提高专利的技术价和市场价值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但投机者通过总结高价值专利在形式上的一般共性把专利申请伪装得“像”一个高价值专利却并非难事。一方面,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产业技术加速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在研究和生产过程中能够制造出的、符合专利法形式和实质要求的发明申请可以说是无穷无尽的,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 莫杰斯所言: “如果把技术放在口袋里,再摇一摇,总会弄出点声响来”。[15] 另一方面,投机者在和各种行政手段“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反复博弈中,非正常申请模式已从集中式的“阵地战”转向分散式的“游击战”,并且正在利用专利制度和审查政策的薄弱环节,炮制出数量更大 、形式更隐蔽、更加难于驳回的非正常申请。这些非正常申请进一步挤占本就捉襟见肘的审查资源,使得在提质增效攻坚中不遗余力的审查员更加难堪重负。
4.结 语
2019 年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上,申长雨局长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约谈涉嫌非正常 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将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的失信人列入失信名单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正常申请的打击力度,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16]。
在非市场性因素刺激下,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长并不能反映科技创新水平的任何实质性提升,如果政策引导的中心仍旧集中在专利数量的扩张上,那么在套利动机的驱使下,会越来越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参与到非正常申请的制造行列当中,所提交技术方案的隐蔽性和 迷惑性进一步得到加强,届时,这些精心炮制的非 正常申请将以更高的概率 逃脱行政规制和实质审查 程序获得授权;紧随其后 ,而那些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又会摇身一变,成为专利竞争性诉讼的积极参与者,制造对专利诉讼体系的新一轮冲击。最后,我们可能真的会发现:“在中国,知识产权意识最强的人不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而是那些善于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投机者”。[17]
一个国家建立和推进专利度,追求的是制度本身蕴含的促进科技进步和经发展的社会价值,而不能将专利申请作为获得政府资源的噱头或是装点门面的摆设。[18] 为了彻底清除非正常申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导下的专利申请体系,促进专利价值与市场机制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创新主体和市场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