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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抄袭项目申报书】发明专利异常申请的识别与处理

时间:2023-04-01 03:32: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02非正常申请处理方法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应充分重视非正常申请的发现、上报和同领域审查部门间的通报,建立良好沟通机制,要有专人负责收集线索和上报工作。同领域审查标准、执行一致,从异常申请判断方法出发,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异常申请,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进行业务指导。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采取“机检”与“人判”相结合的方式判断是否是非正常申请。即在初审时利用智能检索系统为每件申请打分,凡是具有一定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申请,均属于疑似低质量申请,并将这些申请推送给相关的初审审查员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非正常申请,则发出《非正常申请初步认定通知》通知申请人放弃或者进行意见陈述;如果难以判断,则标注后进入实审程序,由实审审查员按照原则进行实审:尽量选择简明易行的处理方式,力争尽快结案,尽量避免出现复杂的处理结果。

以笔者经验《非正常申请初步认定通知》中并不会附上审查员联系电话,所以不存在与审查员电话讨论的过程。针对《非正常申请初步认定通知》,若是误伤,申请人或代理人正常陈述理由进行答复即可;若确有不合规定之处,属于前述(一)和/或(二)的情形,建议全部撤回;如果这些申请属于前述(三)和/或(四)的情形,建议保留其中的一件或者逐件地进行意见陈述。

03避免非正常申请手段

除了秉承诚实守信原则、不盲目追求专利数量进行正常新申请递交,而对于专利申请大户、大型代理机构,难免会由于管理或人为的失误造成重复或相似申请,为了避免误伤,还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递交阶段:

1)避免以同一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部分企业中发明人均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

2)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部分企业法人同时经营多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将涉及A领域的A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B公司的名义递交,这样有可能会落入不符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3)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避免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意见陈述阶段:

1)针对相似方案,可以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

2)针对法律价值,可以通过强调缺乏单一性,无法合案申请,申明没有提交非正常申请的动机。

3)针对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具体论述每一专利申请在相应领域的经济价值,强调专利布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总结

尽管非正常申请的主要是避免低质量的恶意申请,情节严重时,才会处罚相应的代理机构,但情节较轻,同样也会使得申请人受到损失、产生不必要的答复劳动,所以申请人或代理师在处理类似申请或者系列申请时,务必要谨慎应对,尽可能避免前述(一)至(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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