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中。通过对该企业责任人翼某某的问询,其表示对违法事实清楚,认可无异议。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法库分局集体合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沈阳鱼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曲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例启示:
在日常管理中,还有个别企业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理解不深导致违法行为发生。本案中,法库分局对该企业土地变更未按规定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开工建设法库县保障性租赁性住房(健康驿站)应急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同时也对企业负责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力、重视不够起到了警示作用,使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融合,促进了企业守法经营,增强法治意识。
案例五
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某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源在线站房进行检查,发现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来调试在线设备的笔记本电脑中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监测数据功能的应用程序,在设备存储卡中,发现大量修改监控设备参数,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伪造仪器校准记录、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痕迹及证据。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修改参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经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启示:
本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数据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经开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场扣押了该单位的笔记本电脑和设备存储卡,有效防止案件证据的灭失,对本案的调查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上百次试验,经开分局最终查明了该单位的具体作案手法,掌握了其数据造假的确凿证据。经开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运维机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机构行业行为,提高了运维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