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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申报罚款】法库县法院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第一次“罚款”

时间:2023-03-13 18:53: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法库县人民法院

转型大象:辽宁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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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帕库县人民法院在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沈某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本院第一次“罚款”。

在本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被告沈某在原审审判中否认自己是与案件相关的工程的实际施工者,送交再审后承认自己是与案件相关的工程的实际施工者。在本案审判中再次作出虚假陈述,故意隐瞒与案件核心人认识的事实,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妨碍我院审理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11条第1款、第115条第1款、第116条第1款、第3款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的规定,决定向被告沈先生罚款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

在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践踏了司法尊严。

本院郑重警告诉讼参与者不要抱有侥幸,不要以身作则,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等诉讼不信任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要对事件事实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坚持诚实和善意,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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